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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转载“高莺莺之死”评论文章被关闭

2008-1-3 13:50| 发布者: chuichui| 查看: 327| 评论: 0

青年周末1月3日报道 一起涉及网上“虚假信息”的跨省案件,在2007年12月引发了网友争议。原告方更是认为法庭判了一起糊涂案。

原告网站转贴的一篇评论引用了媒体对高莺莺案的报道,提到湖北襄樊警方“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等事。为什么这样一篇评论,被远在千里之外的厦门网警认定为“虚假信息”?

网络服务公司根据网警的公函,将该网站关闭,被告上法庭。为什么法院不做调查,直接采信厦门警方的说法?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当事人和审判长,以及法学家,以求理清来龙去脉。

律师:法院断了个糊涂官司

-网警一封公函导致网站被封杀

一年多前,张元欣所在的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网站,转载了一篇《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的评论文章,文中引用了《民主与法治》杂志的报道,提到“襄樊警方在高莺莺死后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烧毁衣物”,还提到记者2006年到当地调查时,遭到不明车辆和人员的跟踪。

由于西部律师网站的服务商——中资源网络公司位于厦门,当月,厦门市警方网监处就在网上监测到了这篇文章,当即向中资源网络公司下发一封《关于删除网上虚假信息的函》,要求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该文章。

函中这样写到:“该内容为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为防止有关信息继续蔓延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请贵单位接此函后,立即删除该文章。”至于厦门市网警凭什么认定该文章传播了虚假信息,目前尚不得而知。

中资源网络公司在接到厦门网警的函后,当天就电话通知张元欣删除该文,但遭到张的拒绝。同日,网络公司便将该网站关闭。随后张律师提起诉讼,将网络公司告上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乌鲁木齐的法庭。

-法庭上才见到公函

“为什么你当初坚持不删这篇文章?”记者问张元欣律师。

“那篇文章迄今还挂在新浪、人民网等各大网站,文中提到的一些事情,都是全国各大媒体报道过的,我们认为不是虚假信息,所以才坚持不删。”张律师说。

另外,张律师当初坚持不删文,还有一个原因。那天接到网络公司电话后,他要求网络公司给一个书面通知,但对方不给。“这样我们就无法判断真假。千里之外给我打个电话,就让我们干什么事情,这很可笑。甚至连警方的函,我们也是一直到开庭后才看到。”

“如果文章没有传播虚假信息,关闭我们的网站自然就构成侵权!我们在庭辩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此文不是虚假信息,法院在审理时应对此进行调查。至少,他们应该要求厦门警方做一个说明,说明为什么认定它是虚假信息。”

“但法院一直在极力回避。”张律师对此很不满。

2007年11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记者看到了判决书,对这篇涉案的评论文章究竟是否“虚假信息”,法庭的确只是引用了警方说法,未做出自己的判断。判决书原文如下:

“转载的涉案文章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信息,扰乱了社会秩序,在网络公司要求其删除未果的情况下,关闭其网站的行为并无不妥。”

张律师质疑:“凭什么法院不做调查,就直接采信警方关于此文是虚假信息的说法?这不是明显不合理吗?”2007年12月中旬,该案的判决消息被转贴到网上,在一些网络社区,不少网友都发出了与张律师相同的疑问。

-律师曝法院受警方压力

败诉让张元欣律师很诧异。他说,在二审前,自己本来对这个案子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在庭审中,被告方也被他驳得无力还击。但是,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后来判决结果终于出来后,反而是他败诉。

根据张元欣律师向记者提供的说法: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曾受到当地警方的干扰,“乌鲁木齐这边的警方通过各种渠道,对法官施加压力。”

“你有证据吗?”

“证据是没有,但我从法院那边得到了信息,当然具体渠道我不能透露。一审时,警方找过法院,然后法院副院长和庭长专门把我叫过去谈了一次话,问我有什么目的?有什么背景?

“我办了这么多年的案子,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可能因为牵涉到网络信息,比较敏感。我觉得,现在一是警方对网络信息管得比较严,二是他们还不知道怎么管。所以他们自己也有些吃不透,一碰到这事,就想找个目的出来。”

(本文来源:青年周末 作者:马军)

2007年6月,某省网警在演示网上报警平台

关键证据:厦门网警发出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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