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大多数中国人的集体记忆中,造反派成了诬陷、阴谋和暴力的抽象代名词,承担着文革中所有罪恶的大半责任 — 因为在人们的记忆中,即便是林彪、“sirenbang”的罪恶,最终也是通过他们的造反派“爪牙们”去具体执行的。 在《伊索寓言》中有一个著名的故事:一只狼来到河边,它看小羊在河边喝水,就想吃了它。但狼又想找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来掩饰自己的欲望。于是狼责怪小羊把水弄脏了,害他不能喝水。小羊回答说;“我在下游,你在上游,我怎么会把上游的水弄脏呢?”狼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便恶狠狠地说,“你去年骂过我的父亲。”小羊大为吃惊,忙辩解道:“那时我还没出生呢。”狼理屈词穷,终于凶相毕露地说:“即使你辩解得再好,我也不放过你”。文革后,当权者对造反派的指控,就与此相类。 例如, 1966年夏天从北京到全国的“红色恐怖”(包括老舍先生的死),主要是以高干子弟为代表的中学“老红卫兵”和各地保守派红卫兵的所作所为,但是不少研究文章里竟一概称之为“造反派”的罪行。其实,“那时我还没出生呢”! 一般而论,造反派萌生於和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作斗争的1966年8-9月,形成和壮大於毛公开号召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后的1966年10-12月。其主要特点,是一个反对本单位、本地区的党政当权派的激进的群众组织。因为毛的支持,在1967年1月以后它迅速全国发展,乃至人人“咸宜维新”,打出造反的旗号。但是1968年8月以后,造反派长期处于受整的地位。但是不少人的回忆中,竟然把造反派诞生前的“受迫害”的账也算到了“造反派”的头上。 最典型的例子有:1966年6-7月间,刘少奇为了抢滩文革的主导权,以“中央”的名义转发过多达7-8个指导运动的文件,如《关於东北地区文化大革命运动情况的报告》,《中央转发西北局》和《中共中央批转河南省委关于郑州大学党委书记王培育镇压学生革命运动的经过和处理情况的报告》等等。在这些文件中,刘邓不仅提出了在大学生和高中生中抓1%“右派学生”的指标,还在全国范围内抛出一大批中央和省市级主要在文化宣传部门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头面人物”。 例如,在中央一级,有宣传部副部长周扬、文化部副部长林默涵、文化部副部长兼文联副主席夏衍等等当时文化界的主要领导。 仅在中南地区,被他们以中央的名义点名批判的就有广东省作协副主席、《羊城晚报》副总编辑秦牧、中山医院党委书记兼院长柯麟、副书记兼副院长刘志明、武汉大学校长李达、副校长何定华、前党委书记朱劭天、武汉市文化局党委书记程云、文联副主席武克仁、湖南省文联副主席康濯、河南省郑州大学党委书记王培育、副校长、省社联主席郭晓棠、广西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陆地,等等。可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受害者今天的回忆录中,读者竟然可以读到他们受到的是“造反派”的迫害。而客观的历史真相是:那时“造反派”还没有出世。迫害他们的,恰恰是从中央到地方中共各级组织和他们操纵的“革命群众”。 这一扭曲了的集体记忆,还表现为对记忆对象内延的无限扩大。具体而言,“造反派”成了一个集恶势力之大成的记忆公约数,文革中林林总总的害人者,从文革初期的党委、工作组以及他们操纵的“革命群众”;“红八月”里的老红卫兵;1967年“一月风暴”中进入革命委员会的干部、军队和群众的代表,1968年建立的工宣队和军宣队;此后在“清理阶级队伍”和“一打三反”中制造冤错假案的专案组,甚至林彪军人集团和“sirenbang”集团的成员,都毫无例外地归入“造反派”的阵营。 在文革后许多社会名流的回忆和控诉中,甚至巴金老人的回忆录里,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混淆迫害者的现象。1966年7月初,巴金刚在杭州作为参加了亚非作家紧急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副团长返回上海,立刻被当时的上海市委指示作协指令他“参加运动”,随即立刻被他们组织的“革命群众”大字报打入了“牛棚”。以后巴金老人便长住“牛棚”十年,历经了“革命群众”— 造反派 — 专案组— 工宣队 -- “sirenbang”集团成员几十次的的大会批斗。然而,在他晚年有名的《随想录》中,对形形式式的迫害者们用的也常常只是一个简单的“造反派”的符号。 提出上述集体失忆现象,不是要掩盖文革中造反派组织及其个人确实参与了的任何错误和罪恶。而是表明我们今天严肃的历史研究的态度:对造反派和文革中的任何历史派别和现象,既不能美化,也不能丑化,更不应当简单地妖魔化。从清理阶级队伍运动到清查五一六运动,造反派头面人物很少有人幸免,轻的办学习班写检讨,重的挨批斗坐班房,一判就是几年十几年,武斗干将被判刑的也不少,甚至有枪毙的。很多造反派头头们在毛和“sirenbang”主政时就挨整,毛死后“sirenbang”垮台后继续挨整。邓小/平主政后,中央还专门出文件,把造反派风云人物定义为“三种人”,永不重用。这就是说,造反派头头们都受过惩罚。如果说他们之中的许多人确实犯有罪过,那么,他们已经为自己的错误或罪行付出了沉重的、有的是过分沉重的代价。他们这一代活着的时候已经够倒霉了,为什么在他们即将去世之前,还不把不应他们承担的历史罪名洗掉呢? 更重要的是,把什么都归结于造反派,文革中错综复杂的政治迫害现象被简单化了,迫害的主要制造者 – 官僚集团(包括以刘邓为首的行政官僚集团和以林为首的军队官僚集团)的罪责被轻描淡写了,而反抗政治迫害的群众——造反派却被妖魔化了。 追溯上述错乱的集体记忆,原因不外乎是文革后官方舆论误导的结果。1976年10月以后的中共,尤其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执政的老官僚集团,不想承认本集团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就必然要积极寻找替罪羊。在中共上层,当然是林彪和“sirenbang”;在社会下层,就是“造反派”。 这里仅举一例便可以借一斑而观全豹:如果你检索一下自1976年10月到1983年的《人民日报》,便会发现竟有260篇把“造反派”作为文革最大的罪孽来批判的社论和理论文章。至于把“造反”作为一个罪恶的公共贬义词的文章,共有1229篇之多!换句话说,在中央党报上,每天便至少有一篇丑化造反派的文章,更遑论数以千计的地方性的官方报刊、电视电影里对造反派描述的简单化和脸谱化了。 论及官方对造反派问题的蓄意误导,就不能不提及在1976年年底后全国范围内的“揭、批、查”“sirenbang”帮派人物的运动,和1980年到1982年审判“林彪、jiangqing反革命集团”期间,审判了百余名在全国范围内较为著名的造反派领袖的事件(如果连同地方的审判,恐怕至少有数万人之多)。 毋庸违言,这些人中确实有一部分积极参与了“sirenbang”的帮派活动的,如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也确有一些是触犯了刑律的坏人。但是,老官僚集团侧重要清算的却主要是他们在文革初期的“造反行为。例如,被判重刑的不少人只是学生造反派的领袖,例如北京的“五大红卫兵领袖”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和谭厚兰。其中除谭厚兰因癌症后期而没有起诉外,其余四人一律被判15至17年不等的重刑。 毫无疑问,这些“领袖们”在文革中都犯有极大的错误、有的甚至是罪行。但对比判他们的重刑和起诉他们的罪名,却令人啼笑皆非。例如,在对他们的“起诉书”和“判决书”里,人们都可以读到他们在文革初期(1966-1967 年)“积极追随林彪、jiangqing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罪责。而一个简单的历史常识却是:在文革初期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林彪、 jiangqing反革命集团”,只有“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在号召“造反”。而无论是邓小/平还是陈云,都是这个党中央的一员,都是对发动文革的纲领性的文件《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投了赞成票的!另外,1979年中国便有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新的《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毫无疑问,造反在文革初期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完全无罪可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刑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追诉的“时效性”。在中共1982年起诉他们1966-1967年的造反行为时,时间已经过去了13-14年,其实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追诉的“时效性”。而这些学生造反派领袖其实从1968年起便被毛抛弃,自当年的“清理阶级队伍”到1971年的“清查五一六”运动中,长期处于被监禁状态。他们根本没有也无法和70年代中后期才形成的“sirenbang”的活动有什么关联。 更为严重的是,自1976年开始的在各省市大抓“sirenbang”黑干将、黑爪牙的“揭、批、查”运动,在不少两派斗争本来就严重存在的省市迅速地演变为一场专门针对造反派的新的“清理阶级队伍”。成千上万的参加过造反的群众又一次被斗被关、致伤致残。这便使得这一政治运动失去其合法性,而又一次坠入“翻烙饼”式的派性的泥潭。 1982年7月4日 ,湖北工人造反派领袖胡厚民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说:“我认为,既然文化大革命全错了,那就不是你是我非。更不能一派的受害者得到了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得到了各种优厚的照顾;而另一派的受害者至尽不仅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仍然背着各种罪名(包括其子女及亲友仍然遭到歧视和排斥)……不是说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吗?我想在这里也应该是平等的。造反派这边伤害了那边的问题,我愿承担一切责任,那么百万雄师那边伤害了这边的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接着, 他又提出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省委大抓牛鬼蛇神,1967年武汉军区搞所谓的“镇反”一夜抓成千上万的群众,1968 年军人政权搞的清理阶级队伍和1969年在武汉镇压所谓的516集团和“北决杨分子”,以及1976年底以来的“揭、批、查”运动的责任追究。因为所有这些运动都造成成千上百人被斗被关、致伤致残。仅仅因为不是湖北的造反派搞的,都不予任何法律追究。 胡厚民在法庭上最后说:“如果上述情况属实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实就该给上述人员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以上问题如果真正得到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瞑目。如果得不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不瞑目。”无论从今天法律公正的角度,还是当年中国已经制定了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看,胡厚民的辩护都非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尽管胡在湖北造反派领袖中只是第四、第五号人物,但是结果却以他“认罪态度恶劣”而重判了二十年徒刑,最后惨死在狱中。 值得一提的还有:当时领导和主持整个审判工作的省委第二书记、省长韩宁夫正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湖北省委大抓牛鬼蛇神的第一线领导,又是在一月夺权中被胡厚民等造反派的批斗对象,此案的个人恩恩怨怨,便尽在不言之中了…… 如果说1982年对造反派领袖的审判还只是针对百余名著名人物,而且经过了一定的--虽然很不像样的 -- 法庭程序,那么在1983-1989年间发动的“清查三种人”的运动,就把一场新的“清理阶级队伍”非法地推向了全国。 本来中国八十年代初的政治局面已一派大有希望的改革景象。但是老官僚集团先是发动了“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对全国高校参加过造反的学生,还特别“青睐”,于1983年4月23日向全国颁发了一个《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重要头头记录在案工作的意见》。文件中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应由原所在院校认真负责地将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通知这些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记录在案。” “今后,凡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在校学生中选拔领导干部和选派出国人员,用人单位都必须主动与这些同志原所在院校联系,取得他们在校期间的表现材料。高等院校党组织应积极协助”。换句话说,这些被“黑材料”记录在案的年轻人成了隐性的“黑五类”,起码丧失了“被选拔”和“出国”两项重要的公民权。 如同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在一个国家已经有了正式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一个党以它自己党规党法不通过任何国家法律程序,而只是政治运动来刑罚陈千上万非党群众,剥夺他们的公民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文件定义的“三种人”来看,除了“打砸抢分子”尚可能依法追究实实在在的刑事责任外,所谓“追随林彪、jiangqing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和“帮派思想严重”都没有触犯刑律:前者不符合起码的历史常识;后者以思想定罪,必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即便对“打砸抢分子”的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 这里也有一个追诉的法律“时效性”的界限。 除了合法性之外,“清查三种人”的运动还缺乏公平性和公信力。如果是清查“打砸抢分子”,那么无论他们在文革中属于哪一个派别,无论他们的现在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如何,都应当一视同仁地清查处罚,“王子犯法何庶民同罪”。而实际上,老官僚集团发动的这一运动,只是针对曾经造过他们反的造反派群众而来。 在1966年北京的“红色恐怖”中,由高干子女组成的“首都红卫兵西城纠察队”(西纠)可谓无恶不作,血债累累。在“清查三种人”运动中北京不少市民上诉中共中央, 要求清查已经入党并任要职的孔丹等人。不料陈云立刻在上诉书上批示:孔丹等人是我们自己的子弟,是我们将来可靠的接班人,他们不应当是清查对象(大意)。由此,这批高干子弟便一直被包庇了下来。 即便在发动这场运动的讲话里,邓小/平也公开指出:“老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不能叫‘三种人’。那个时候,不说违心的话行吗?有些事明明自己不赞成,不违心地去做行吗?不能把那时在特殊情况下说过一些违心的话,做过一些违心的事的,也说成是‘三种人’。” (《邓小/平同志关于如何划分和清理“三种人”的谈话》,同上)-- 换句话说:即便老干部在文革中迫害无辜,指挥逼供信,操纵武斗,打人致伤致残,都没有关系,只要用轻轻一句“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便一点事也没有了— 用这样的截然不同的两套标准来清查“打砸抢”,会有公正的结果吗? 广西省委第一书记韦国清便是典型的例子。韦在文革中直接指挥军队和他操纵的保守派组织“联指”屠杀了近二十万群众。既有反对他的造反派“四二二”,又有从不卷入两派斗争的“黑五类”。这算是“说过一些违心的话,做过一些违心的事”吗?文革后数十万群众和受害者家属上书中央,要求清查这一广西最大的“ 三种人”。但是韦国清还一路官至政治局委员和人大副委员长。 内蒙古原革委会主任、北京军区副司令滕海清是另一个例子。滕海清是一手制造“内人党”罪魁祸首之一。仅据中共自己的文件承认:在他的直接指挥下,这一臭名昭著的大冤案在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打死16, 222人,致残87, 188人。但因为滕海清是在军内很有人脉的“老干部”,晚年照样在他的大军区副司令级别上颐养天年。相反,内蒙古师院学生造反派东方红纵队的头头之一的高树华,在当时仅是内蒙古革委会常委,更曾经对这一冤案公开提出过异议。但却在“揭、批、查”和“清查三种人”的运动中被逮捕入狱四年,作为滕海清等老干部罪行的替罪羊。结果在查了四年都无法查出他任何“打砸抢”问题的情况下,才于1983年7月5日被迫以“不予起诉”的名义释放。比较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清查”标准,这场运动有什么法律公正可言? 因为文革结束后的主流媒体上对“造反派”的一片讨伐之声,巴金和不少文革前的高级知识分子在他们晚年回忆录中也就把整他的“革命群众” 和“专案人员”也当作了“造反派”。其实以他们的阅历,自然是哑子吃云吞,心中有数。但是,得罪死人毛和已经成为落水狗的造反派,当然比得罪大权在握的官僚集团要好啦。老九们其情可悯,不过,还是不要自称社会的良心为好。 现在中国很难找到文革时的资料了,不少年轻人都说不知道那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巴金想要建文革博物馆,我举双手赞成。但不知道为什么建不起来?到底是谁在害怕?现在问起老舍先生是谁害死的,大家就说是造反派。到底姓甚名谁?则曰不知道。到底是谁,只有天知道!冤有头,债有主。当年的造反派已经垂垂老矣,而迫害者依旧沉默。难道要把这一切带进坟墓吗?纵然过了追诉时期,至少要让我们,让我们的后代知道,那曾经是个什么样的时代!(风之谷 2007-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