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快报6月9日报道 在20个小时内,嫌疑人秦三仔先是被吊打三次,接着右手被铐在铁架床上铺的栏杆上,左手被铐在地面水泥墩,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死在公安局。 居住在湖南永州市新田县水窝塘村的秦春发,攥着小儿子生前的黑白照,泪流满面。一年多前,小儿子秦三仔被审讯时死在了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可让他们全家人无法接受的是,2008年底,涉嫌刑讯逼供致秦三仔死亡的三名警察,或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起诉。目前,这三名警察仍供职于新田县公安部门。 嫌疑人死在公安局 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与同村人陈义勇在新田县城郊被县公安局城区巡逻大队抓获,罪名是“涉嫌飞车抢夺”。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审讯。 7日上午,县公安局给秦春发打来电话,让他去给儿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刚吃完午饭,秦春发正在清点筹来的钱,准备去接回儿子,县公安局的人又打来电话:“你儿子被踢了两脚,突然吐血死了,你快来一下吧。” 秦春发大惊,穿着一双拖鞋就赶往县城,却被拦在公安局大门口,不准进去。 根据新田县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信息,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局长周礼功第一时间向市局领导、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相继报告了情况。新田县委、县政府随后成立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秦三仔死亡事件被当地政府称为“9·7”事件。 9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赶赴新田对秦三仔遗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秦春发也被获准见儿子最后一面。 湘雅司法鉴定中心9月30日出具的法医解剖鉴定书称,死者身上有多处擦伤、肿胀和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约占全身体表面积的8%左右,包括被棍棒类长条形物体致伤的特征。其心肌、肺组织、肾组织等均“淤血明显”。鉴定结论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变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点;2.秦三仔生前存在软组织挫伤。 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当时,秦三仔被带到刑侦大队后,便交由该中队负责审讯。 随后,新田县司法局安排了一名法律工作者肖昌运为秦家提供法律援助。在他的调解下,9月20日,新田县公安局与秦春发签订了一份“关于秦三仔入土为安及赔偿的和解协议”,共赔偿39万元,并将“不得反悔,不得滋事”写入其中。 三次被吊打通宵蹲马步 两被告刑讯逼供罪成立,却以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为由,免予刑罚 秦春发将儿子安葬后,不断去新田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总是被以各种理由回绝。渐渐失去耐心的秦春发,决定去永州市和省会长沙上访。 直到2008年初,新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终于向公诉科提交了一份《起诉意见书》,这使得秦春发看到了一丝希望。 《中国周刊》记者看到,新田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详细陈述了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涉嫌刑讯逼供的事实,但起诉过程却一波三折,先后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 眼看着检察院反复侦查却不能立案,2008年6月份,秦春发到北京上访,却在最高检的大门口被截住带回了新田县。时隔一个月,他转道广东韶关,又一次赶赴北京,刚下火车便被截住带回。 2008年7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管辖此案。当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2008年11月21日,江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控方出示并经过法庭确认的证据显示,两名被告人分别供述了对秦三仔实施刑讯逼供的事实—— 2007年9月5日下午,新田县公安局城区巡逻大队将嫌疑人秦三仔、陈义勇交给刑警大队调查,其中,秦三仔由刑警大队三中队审讯,副中队长邓财兵给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三中队办公室审讯,晚上8点钟左右,戴着手铐、脚链的秦三仔被带到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审讯。 9月6日凌晨3时许,三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时,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办公室的窗户铁杆、横木上,并用铁链将两副手铐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代问题,但其一直到凌晨4时许仍未交代。谢润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并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方才放下。 当日9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采取同样的办法对秦三仔进行逼供,直至11时许才放下。 当日14时许,谢润林、肖从波第三次将秦三仔吊起来逼供,直至18时许方才放下。在此期间,由于秦三仔一直拒不交代,谢润林还用木棍对秦三仔的双腿外侧敲打了两分钟。 当日20时许,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采取铐“马步”的方法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架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点,时间长达12小时。 7日上午10时许,秦三仔身体出现不适,并于当日11点多死亡。 与秦三仔同时被抓的陈义勇告诉记者,他当天被审讯时也受到过同样的折磨,这种刑罚俗称为“跳舞”,既不能站直,又不能蹲下,非常痛苦。 开庭两天后,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是,判决书却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下午3点开庭,不到5点就匆匆结束了,别说律师提问,就是法庭辩论都极为短暂。”为秦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肖昌运对此感到不解。 秦春发出席了当天的庭审。他说,看到这种像走过场一样的审理,他当时就有一种不祥的预感。 那么,两名被告人能够免除刑讯逼供罪,法院认定他们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到底是什么呢? 判决书称:“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所谓的立功,判决书则是引用新田县公安局的一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润林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干警抓获杀人嫌疑犯周某某,并提供线索给新田县公安局,破获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为首的系列摩托车盗窃团伙。 判决书引用的新田县公安局另一份情况说明称:“被告人肖从波在取保候审期间,及时对两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郭某某的家属做工作,成功劝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郭某某投案自首,使该起命案得以顺利侦破。” 施暴者继续当警察 刑讯逼供所用的工具因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现已无法提取 “好比一个炸雷劈在我的头上啊!”收到判决书后,秦春发感觉腿脚一阵发软。等待了一年多的判决大大超出他的预料,秦春发心中五味杂陈。 记者注意到,最初负责侦查此案的新田县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中特别说明:作案工具锄头棒子(即判决书所称的木棍——记者注)、铁链、手铐因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现已无法提取。 对法律知之甚少的秦春发对记者说:“公安局把犯罪现场清理了,连作案工具都找不到,这算如实供述罪行吗?” 代理人肖昌运对此判决直接提出了抗议,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黑龙江庆安县4名刑警逼供致人死亡,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那起案件与秦三仔案基本相似,为什么判决结果却差别这么大呢?” 肖昌运在拿到判决书的第二天,便用传真发给永州市检察院和湖南省检察院,请求抗诉。但抗诉请求如同石沉大海,至今没有答复。 长沙一位了解过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甚为荒诞”。“谢润林与肖从波的职务就是警察,即使确有判决书所指的立功行为,他们所做的事情也不过是履行职责,怎么能算作被告人的立功表现呢?退一万步讲,即使属于立功表现,这种情节也不可能完全免除他们的刑罚。” 对失去儿子的秦春发而言,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现在仍在新田县公安系统担任警察工作。 5月7日,记者在新田县公安局采访时,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谢润林目前只是负责一些联系协调工作而已。 据内部人士证实,谢润林负责的工作并不是简单的联系协调工作,他的职责范围被划分到“侵财型犯罪侦查组”。记者在刑侦大队看到,办公室墙上贴着刑侦大队人员的值班表,其中就有谢润林的名字,他值班时可以处理的案件被明确列为刑事案件。 随后,记者来到新田县城东派出所,看到墙上公示栏贴着该所全体干警的照片,其中包括肖从波、邓财兵。记者向一位值班人员打听,得知肖、邓下乡办案去了。 据调查,受这起刑讯逼供案件的牵连,时任新田县公安局副局长并分管刑侦大队工作的骆海兵,事后被调到县司法局担任副局长,刑侦大队的相关负责人也被免职。 尽管秦春发一家人对此无法接受,但除了满腔的愤怒,更多的是无可奈何。 尸检完成以后,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秦三仔被安葬,年仅19岁的妻子也被娘家人带走了,从此再也没有音讯,留下不到1岁的年幼儿子。 如今,小孙子成了秦春发心中最大的难题。“这个无父无母的小孙子,以后肯定要受尽别人的白眼。要是我和他奶奶突然去了,谁能来照顾他?想到这些,我只能半夜里在床上偷偷地哭……”他的声音开始哽咽,无法再说下去。 秦春发给自己的小孙子起名为“阳军”,他解释说:“我希望阳光可以驱走所有黑暗,执法者执法时能像军队那样严明。” 据《中国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