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小学男教师涉与年仅12岁女生作出越轨行为,三年间双方疑发生性关系多达300次,早前被裁定11项非法性交罪成。法官8日痛斥被告利用教师身份玷污女童清白,误人子弟,令女童留下萦绕不去的心理阴影,并为女童的父母带来噩梦,故重判其入狱10年。 早前被陪审团裁定罪成的被告朱志华(38岁),8日由囚车押送至高院听判,头发散乱并显得一脸落魄,闻判期间不时拿出纸巾拭泪。辩方当日呈上46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由所任教的油麻地天主教小学(海泓道)校长张志鸿、校监范锦棠神父与多位家长、学生及同事所撰写,各人均力证被告乃“为人师表的典范”,热心教学及有理想,且对数学科有特别心得,曾协助学生在奥林匹克数学大赛获得佳绩;他又曾为学生升中事宜提供宝贵意见。 高院暂委法官潘敏琦对此不为所动,指被告获得受害女童之母充分信任,将女儿交托被告补习,但母亲做梦也想不到此举终断送女儿清白。潘官斥被告作为曾受高深教育的教师,应向下一代灌输正确价值观,他却利用老师的身份,支配及牵制年少无知的事主,对其进行侵犯,乃“误人子弟”的行为。 法官又披露现年17岁女事主的心理报告,指女童对被侵犯情景一直不能忘怀,且对当日不拒绝被告的要求感到自责和后悔,她更认为若从无发生此事,“世界会好美好”,心理专家认为此事已阻碍女童发展正常男女关系。 未婚的被告虽无心理问题,但社交圈子极窄,感情空白且生活刻板乏味,处理生活压力的能力有限。专家的评估指出,被告重犯性罪行的机会达中度。 法官进一步指被告为一己私欲,强令天真无邪的事主“提早成熟”,剥夺女童自行决定何时步入成人世界的权利;两人虽然并非纯肉体关系,被告作为教师未有谨慎抑压情欲,一再与女童发生越轨行为。法官最后指被告因本案断送自己的教学事业及大好前途,实在令人惋惜,但为反映案件严重性及公众的不齿,因此就11项控罪合共判以10年的阻吓性刑罚。 案发于2004至2006年间,被告原为女事主小学时的数学及体育老师,升中学后女事主赴被告寓所补习,期间她曾坐在他大腿上作出亲密的行为。2003年9月X升读同区中学,被告开始为她补习,2004年初两人单独在涉案单位共处时,开始在沙发上亲吻,被告突问她想不想试着同他发生性关系,她在不知如何回应下,被告抱她入房发生关系。 女事主回忆指出,数周后被告再要求发生性关系,随后她于2004年暑期发现月经迟来,在油麻地万荣大厦一间诊所被验出有身孕三个月,被告立刻要求她堕胎,他还向诊所将堕胎费由3000元压至2800元,数天后她被安排堕胎,她形容过程痛楚,全身冒汗。虽然医生吩咐她手术后一个月内不能发生性关系,但不够两周,被告又与她发生性行为。 她粗略估计,她堕胎前与被告发生性关系30至40次,由堕胎后至2006年12月与被告分手,两人发生关系达280次,即使他的寓所有其他学生补习或留宿,他也会与她在房中发生关系,但因她已献出处子之身,“拒绝他发生关系也没有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