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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愿逮捕侵吞三千万资金人大代表

2009-6-9 21:16| 发布者: 上山下乡| 查看: 103| 评论: 0

梅州市大代表石育清打白条侵吞公司3000多万,梅州市检察院认为,石育清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对方是人大代表,不会逃跑,无逮捕必要,由此引发争议。其后,广东省检察院与公安厅达成一致意见,应该刑事拘留石育清,但石育清已潜逃。

打“白条”取走巨款挥霍

《新快报》报道,警方提供的资料显示,石育清1964年8月出生于梅州市兴宁黄陂,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是梅州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

金兴公司是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1999年,金兴公司成立后,在进行梅州兴宁市兴田一路、团结路等拆迁改造项目时,借贷资金1亿多元,拥有了大量流动资金。就在金兴公司生意热火朝天的时候,公司其他股东清账时却意外发现,金兴公司3000多万元的资金不翼而飞。这笔失踪巨款,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现在,金兴公司的几十名员工都已被遣散,曾经风光无限的企业名存实亡。

梅州市警方调查发现,从1999年到2007年,石育清用340张“白条”支取了3000多万元,用来买奔驰、别墅等。

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

发现石育清大肆侵吞公司资金后,金兴公司董事长王佛鹏在2008年6月28日,将石育清涉嫌犯罪的材料举报到广东省公安厅。随后,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指示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具体侦办。该支队立案侦查后,认定石育清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2009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

案件经梅州市检察院审查认定,石育清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但认为对他“无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此前称: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经我们审查,石育清确实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按法律规定可以逮捕他,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公安部门对他(石育清)进行半年多的侦查,他都没有跑过,要跑早就跑了。我上兴宁做了他们的调解工作,石育清愿意拿出2000万元给王佛鹏,这个公司就归石育清了,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石育清承担。结果调解不成,他们两个都是市人大代表,过去又是好朋友,我们希望能够调解处理。”

逮捕人大代表可走相关程序

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王云松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但王云松律师认为,上述规定只说明逮捕人大代表需要一定的程序,并不表示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就可不予追究,“人大代表”的身份决不能成为犯罪的保护伞,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大机关报告,而不是认定“无逮捕必要”。

从本案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石育清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首先,该犯罪嫌疑人已被认定有犯罪事实;其次,其涉嫌罪名足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任何强制措施前提下,检察机关断言“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有失国家检察机关司法信用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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