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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评论刘汉黄事件遭网民群起抨击

2009-7-22 23:04| 发布者: 上山下乡| 查看: 2334| 评论: 18

摘要: 刘汉黄事件的法律分析 最近,刘汉黄杀人事件震惊了社会,不过,更值得震惊的却是刘汉黄竟然成了网络英雄,杀人者成英雄,这个社会开始可怕了起来。那些支持刘汉黄的人基本理由都是暄染公司“厂方的工伤补偿却迟迟不 ...

刘汉黄事件的法律分析

最近,刘汉黄杀人事件震惊了社会,不过,更值得震惊的却是刘汉黄竟然成了网络英雄,杀人者成英雄,这个社会开始可怕了起来。那些支持刘汉黄的人基本理由都是暄染公司“厂方的工伤补偿却迟迟不肯给”【见广州日报2009年06月16】、“一审判决公司赔偿17万元,公司只愿意赔偿9万元”【见南方都市报2009年06月16日】、“一只手才几万元【见环球时报社会视点2009-6-18】”、不安排刘汉黄工作、不让刘汉黄继续呆在公司等行为,但是仔细分析整个案件事实,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公司并无违法行为,而是刘汉黄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刘汉黄事件事实要点【见南方日报2009年06月16日;南方都市报2009年06月16日】
1、刘汉黄,贵州人,2008年8月底进入东莞大朗镇的展明五金制品公司工作,进行操作机器切割的工作;
2、2008年9月初,即在刘汉黄进公司约10天的时候,刘在操控机器时,不小心把右手轧伤,整个右手掌被切掉,发生工伤;
3、发生工伤后,公司为刘汉黄出钱医疗。但是公司与刘汉黄不能对工伤赔偿达成和解,然后进入法律程序;
4、后进行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赔偿18万元,在仲裁时,刘汉黄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刘汉黄一直续留工厂,工厂也一直提供食宿并照发薪水,直到事发前一周六工厂才要求刘汉黄离厂,但刘汉黄不愿离厂;
5、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结束,判决公司赔偿刘汉黄17万元;公司只愿意赔偿9万元,于是提出上诉,进入二审;
6、双方继续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并约定当日15时继续协商。2009年6月15日中午,刘汉黄因怒连续捅杀三人,被捅伤的3名男子分别叫林玉腾(男,33岁,该五金制品厂总经理)、邵振吉(男,50岁,该五金制品厂副总经理)、赖振瑞(男,40岁,该五金制品厂生产经理),邵振吉当场死亡,林玉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仍在抢救中。

二、刘汉黄事件的法律分析

1、并不是“厂方的工伤补偿却迟迟不肯给”,而是法院终审判决还未作出
刘汉黄事件的整个程序过程是:首先是协商未成,然后经劳动仲裁处仲裁,裁决公司赔偿18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结束,判决公司赔偿刘汉黄17万元;公司依然不服,只愿意赔偿9万元,于是提出上诉,进入二审,还未审结。也就是说司法程序还未终结,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还未产生。
由此可见:
一方面,公司在法院终审判决下达之前未支付工伤赔偿款并不违法,因为赔偿款还未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公司无须立即支付赔偿款;
另一方面,把法律程序走到二审也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没有哪条法律禁止公司提出上诉。

2、公司有发表“赔偿9万元”意见的权利
很多媒体上都说“一审判决公司赔偿17万元,公司只愿意赔偿9万元”来陈述公司的可恶之处,言下之意就是公司恶意压低赔偿款。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有自己发表意见的权利,具体赔偿多少那是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决定的。如果连主张的权利都要剥夺的话,那还进行诉讼有何意义呢?

3、公司没有一直提供食宿的法律义务
有媒体说公司不让刘汉黄继续住留来指责公司的无情无义,但是事实情况却是在仲裁时,刘汉黄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刘汉黄一直续留工厂,工厂也一直提供食宿并照发工资,直到事发前一周,因刘汉黄故意搞破坏,工厂才要求刘汉黄离厂,但刘汉黄不愿离厂。
首先需要指出的公司没有提供食宿的法律义务,提供住宿完全是公司所尽的道义责任;
其次公司在事发后,并没要赶走刘汉黄,反而刘汉黄主动要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一直提供住宿;
再次,公司要求刘汉黄离厂之时已经是事发前一个星期,这也是完全合法的要求。

4、刘汉黄故意杀人严重触犯刑法
刘汉黄故意刺杀三人的行为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已造成两人死亡和一人负重伤。但是看到网络上的舆论竟然是一片支持刘汉黄的声音,因此让人感到万分疑惑,对杀人者的犯罪行为不从法律上分析,反而一味诉著那种江湖气,这对社会有益吗?不仅无益,反而是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严重的阻碍。

5、刘汉黄本有法律途径可以早拿赔偿
其实,刘汉黄本来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早点拿到赔偿的,就是法律上的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所谓部分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如果采纳这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刘汉黄都可能早日实现维权,但是他却没有采用,而采取了杀人泄愤的方法。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为什么没有机构,比如劳动局提醒他或是主动告知他有这项权利、有这种法律途径来维权,为什么没有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来帮助他。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网民部分评论

鄙视你评论时间:2009-7-2222:47:00
是啊是啊,公司有太多的“合法”权利:比如打了仲裁打一审,打了一审打二审,二审完了执行时还可以再拖,——没有谁明确规定执行第一天就要履行判决吧?公司不管一审判决确认赔偿十七万,总有提出赔偿九万的意见嘛,公司也没有提供食宿的义务呀,等等等等。
到最后,所有的公司都不禁要三呼万岁了。中国法律赋予在华企业多么优厚的待遇呀,面对一帮穷打工的,企业基本是想怎样就怎样,——仅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这些特权,但法律规定了法律上的“平等”——穷尽程序的权利、停发补助的权利等等,你打工的也可以去拖嘛,平等嘛!只是不懂装懂似懂非懂懂装不懂的董砖家可能忘了真正严重的平等:杀人的平等,走投无路的打工者可以杀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正义,你企业主也可以嘛,选择和执行的权利对双方都是平等的,无论贫富贵贱,绝对地平等。阿董,你愿意选择这样的平等么?

鄙视你评论时间:2009-7-2222:36:00
顺便再告诉你一个法律常识:当时刘汉黄之所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主张一次性工伤赔偿,必须是解除劳动关系才行。而以展明厂的态度,不主张一次性工伤赔偿从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刘汉黄在最初拿得少得可怜的赔偿之后,最大部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就将面临今后若干年与无良企业的反复的交涉和被进一步侮辱、刁难甚至干脆就不了了之的境地。换了是你本人或者你儿子,你会怎样选择?

鄙视你评论时间:2009-7-2222:30:00
亏你还自诩劳动法专家。砖家还不错,挨砖砸的下家。
你懂法吗?你懂劳动法吗?工伤员工治疗期间,企业的责任是什么?工伤仲裁、诉讼期间,企业难道不是有根据员工的予执行申请先行给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吗?
退一万步说,就算刘汉黄当时未申请先予执行,作为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是不是也应该给予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呢?你说企业给了刘汉黄工伤期间的生活费,但你去展明厂周边随便问问,是不是给了?
再退一万步说,就算《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给予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待遇,作为企业,从社会责任与道义而言,从我国民法一般的损害与受益补偿原理,作为企业,也理应对为本企业做工受伤的职工给予适当的(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补助)补助,总不为过吧?
你这砖家看来是定型了,叫金砖砸得失去了人性了。劳动合同法之类的重大法律居然是你这种人参与甚至主要操作出来的,中国人真是瞎了眼。
作为法律同行,我为你这样的法律败类而羞愧!

狗撵摩托评论时间:2009-7-149:36:00
既然法律设计了二审制度,企业就可以对一审不服,而提起二审就不需要理由,不服就行,这是法律的规定。
至于人道主义责任,凭什么让企业承担,对企业而言属于道德责任了。承担了可表扬,不承担也无可厚非。
其实,大家没有看到,这个悲剧的另一原因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这应该是至少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企业的责任!

leilei评论时间:2009-7-1315:54:00
归根到底是社会主议一种不良产物,所以要支持温家宝总理这样改革派,这样劳苦大众才有一线希望.为什么企业不尊重一审省呢,为什么企业不能在自主的在判决之前给预一定人道言议补助呢,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企业就存在对刘汉黄及法律有有一种敌对和抗拒心理,以及无人帮助刘汉簧才造就这样.在中国像刘汉簧事件不知有多少,只是维权成本太大了,造成了工人们默默无闻的忍受,说白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的初级盟牙,所以不停有人在呐喊,不停有人劝我们退党,支持温家宝改革派!

无语评论时间:2009-7-1221:44:00
装逼

人不知评论时间:2009-7-1217:34:00
如果说你的儿子就是刘汉黄,出置于一个贫困的家庭,你也有办法提供他在这里的生活费用,像这样的情况下,我相信砍老板的可能不是刘汉黄,可能砍老板的是你。你太没有良心了。

路过评论时间:2009-7-1113:27:00

假设你的亲戚就是另一个“刘汉黄”,出现这样的事情你还可以说的这么的潇洒吗?

说句公道话评论时间:2009-7-1113:14:00
不在台湾厂打工,没有亲身的经历,少说这种话。劳动法,保不了,就是说明打工者生存之艰难。反把你放到那个环境下,只怕你会杀得更多。不想骂你,强烈鄙视你这种人。

打猪的人评论时间:2009-7-1010:56:00

评论时间:2009-7-123:36:00

一眼识狗评论时间:2009-6-2912:52:00
一头理智的狗

正义者评论时间:2009-6-299:12:00
阶级立场永远高于法律本身!因为法律制度和设施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的实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

游民评论时间:2009-6-293:31:00
其实问题很简单,台湾人在大陆开厂,有劳动纠纷时都是不给线,另就是拖,根本就没有法律的存在,这就是主要原因,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有这么干今天他的工厂的主要技术含量就是剥削劳资律师啊,你是没到这等厂干过,如果有这种情况,你可能比刘汉黄还要历害台湾大佬,该反醒反醒啦!

狗撵摩托评论时间:2009-6-2822:10:00
农民工并不一定就请不起律师,深圳的周立太律师就是很好的值得尊敬的一位。而且还有不少官方的和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用法律可能很慢、可能还是有冤屈,但是这样死了人更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使问题更严重!

农民工评论时间:2009-6-2818:37:00
如今的律师大部分已沦为替有钱人舔屁眼的下贱玩意,比如上此文作者。

毛主席万岁!评论时间:2009-6-2817:20:00
律师?只会什么?它们只会拿别人的钱钻法律的空子。我们农民工请不起律师,也付不起昂贵的律师费!法律是为有钱人剥削农民工的工具!杀我刘汉黄,还有后来人!

正义者评论时间:2009-6-2816:56:00
为什么四大名著《水浒传》里的林冲和武松杀了那么多人却还能成为英雄好汉?拿刘汉黄比林冲和武松怎样?请问四大名著《水浒传》宣扬的是什么精神?

评论时间:2009-6-2815:20:00
һ֧֣㣬ô죿

评论时间:2009-6-2815:19:00
һ֧֣㣬ô죿

评论时间:2009-6-2813:31:00
ʮٲͥ׷ͶꡢҽƷѡò⳥İݵ˵룬ԲþִУԺִСٲͥþִеģӦһ֮ȨϵȷִнӰ˵ͶִеģԲṩʮͶ飬й涨⣬ٲòþΪվֲþþ֮Чһ׷ͶꡢҽƷѡò⳥

操你大爷的菊评论时间:2009-6-28 13:30:00
鄙视你!!!

吃草的狼评论时间:2009-6-28 10:43:00
一头理智的猪

狗撵摩托评论时间:2009-6-27 14:49:00
人死了,不管对刘汉黄或者台商都是悲剧。虽然我们的法律可能还不完善、执法也不到位,但运用法律、和平手段解决总还是需要的,要不社会还不乱套,暴力革命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申珂评论时间:2009-6-27 14:30:00
面对这些网友的粗语,我不想多说,只希望大家少一点情绪化,多一点理性,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问题,这样国家才会有真正的秩序!

Fuck you评论时间:2009-6-27 12:05:00
You're such a bitch! 你应该给刘当律师啊,不过可能他拿到的赔偿还付不起你要的律师费

游民评论时间:2009-6-27 10:39:00
扯蛋,站着说话不腰痛。

的你评论时间:2009-6-27 2:14:00
操你妈

分析利益看实质评论时间:2009-6-26 7:44:00
劳动关系是三方关系:政府(呼),企业(狼),农民工(羊)税收是两方关系: 政府(呼),企业(狼)农民工不构成利益主体,所以逼到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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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游客 2010-9-17 08:41
日本鬼子侵略中国,我们该杀他,是革命。 旧社会地主资本家压迫老百姓,该杀,是革命。 现在的贪官黑心老板欺压百姓往死路上逼要是不该杀的话,那毛主席领导闹革命还有什么意义?
引用 游客 2010-2-6 14:39
姓董的無人心
引用 游客 2009-12-26 11:00
董保华:懂得怎样去保卫中华,简称:董保华。妈的~~他的老子肯定是国民党~
引用 游客 2009-11-6 22:30
以前国民党也不过如此吧,再来一次革命暴动,搞死董保华之类的人物
引用 红山石 2009-10-25 20:17
目前,《海纳百川》(3z1966)和《六十年代》(www.60nd.net)的网友为救助刘汉黄正在积极筹款,欢迎访问。
引用 游客 2009-10-21 02:13
赤裸裸的原始资本血腥积累时期对工人阶级的残忍剥削!!!恶毒残酷的资本家与腐败官僚体系!身为这个腐败体系中的所谓鸟烂劳动法砖家的董某人,如此毫无人性良知的卑鄙下流,小心哪天会挨黑枪打黑刀捅哦!!!
引用 游客 2009-10-10 19:45
多杀几个个王八蛋 合算
引用 游客 2009-9-19 19:18
你Y的难到是传说中的狗腿子
引用 游客 2009-9-17 11:49
董保华,你是一个庇律师,你不是人,你是聪明一世,糊涂一时,你发表了你的评论,那你猪狗不如了!!
引用 游客 2009-8-19 21:43
董保华:让我见了你非宰了不可!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中国何患不乱!!!
引用 游客 2009-8-15 21:15
董宝华 禽兽
引用 游客 2009-8-15 15:26
亏你还自诩劳动法专家。砖家还不错,挨砖砸的下家。 你懂法吗?你懂劳动法吗?工伤员工治疗期间,企业的责任是什么?工伤仲裁、诉讼期间,企业难道不是有根据员工的予执行申请先行给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吗? 退一万步说,就算刘汉黄当时未申请先予执行,作为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是不是也应该给予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呢?你说企业给了刘汉黄工伤期间的生活费,但你去展明厂周边随便问问,是不是给了? 再退一万步说,就算《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给予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待遇,作为企业,从社会责任与道义而言,从我国民法一般的损害与受益补偿原理,作为企业,也理应对为本企业做工受伤的职工给予适当的(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补助)补助,总不为过吧? 你这砖家看来是定型了,叫金砖砸得失去了人性了。劳动合同法之类的重大法律居然是你这种人参与甚至主要操作出来的,中国人真是瞎了眼。 顺便再告诉你一个法律常识:当时刘汉黄之所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主张一次性工伤赔偿,必须是解除劳动关系才行。而以展明厂的态度,不主张一次性工伤赔偿从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刘汉黄在最初拿得少得可怜的赔偿之后,最大部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就将面临今后若干年与无良企业的反复的交涉和被进一步侮辱、刁难甚至干脆就不了了之的境地。换了是你本人或者你儿子,你会怎样选择? 鄙视你!!!一头理智的猪!!!!
引用 游客 2009-8-14 16:59
董保华:没良心的东西,你去死吧
引用 游客 2009-8-14 16:57
董保华:你去死
引用 游客 2009-8-11 10:31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道,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涂炭。
引用 游客 2009-8-10 16:52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道,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涂炭。
引用 游客 2009-7-30 21:13
董保华:你去死。
引用 游客 2009-7-26 02:26
弱弱地问一下:现在是20世纪20年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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