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怂恿的污染 在法学界看来,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侵权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涉及对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的认知,污染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至今还没有权威的专门的环境医学研究机构可以担当起污染损害健康的认定工作。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曾被寄予厚望,但教授潘小川说,受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的限制,一些污染和伤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无法揭示。 此外,医学上往往只能确定污染是一个人致癌的原因之一,而中国现时审判规则讲究的是单一性、唯一性,缺乏国外法庭对因果关系判定的灵活把握,一些显而易见的污染受害者由此输掉官司。 法学界一直指责中国针对污染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不是滞后就是空白,造成了排污企业推诿,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受害者却无可奈何的维权困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呼吁,中国应重新研究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环境损害的适用对象和条件、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认定和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及诉讼等方面,结束“法律不足”问题。 在现时管理框架下,一个企业易于被怂恿偷排私放。王灿发分析说,中国污水处理技术的落后导致一吨污水的处理费用要1.2~2.0元,一个工厂一天排放污水十几万吨,每天治理费用要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果该企业偷排私放,即使被发现,在2008年6月之前最多罚20万元。加之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能两罚”——偷排私放往往被认定是同一个行为,企业只需要罚款一次,而可以排放一年,企业自然选择放弃污水处理。 “就算是毒死一条江里所有的鱼虾,只要没出人命,在2008年6月之前最多罚款100万元,现在最多罚款200万元。” 另一棘手的缺失是,中国至今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没人有资格代表公众担任诉讼主体,就肇事企业破坏公共健康追究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在更多的时候,一些污染企业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座上宾,且贡献财税保障“吃饭财政”的正常运转,与政府形成亲密关系。而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难以制约污染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