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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地方政府负债超5万亿

2009-10-16 15:37| 发布者: chuichui| 查看: 272| 评论: 0

中国经济网10月16日报道 “今年城投债发行的量比较多,有可能在未来引爆风险。”15日下午,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在“中国城投债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上,明确指出城投债发行规模的空前上涨和地方政府负债超5万亿等因素有可能引发的风险,成为当前关注城投债的焦点。

徐林同时强调,发改委不会采取过去简单的“一刀切”应对方式来“停掉城投债”,只能通过继续完善现行体制和法规,“维持城投债发展”。

规模之忧

城投债在地方政府的举债需求下出现井喷之势。

国家发改委新的统计资料显示,今年1至8月份,全国发行的城投债共计64只,融资845.5亿元,而2005年至2008年底4年时间发行的总量也只为1585亿元——今年前8个月已占到过去4年发行总量的一半以上。

“我们要关注规模过大引发的潜在风险。”徐林强调,城投债发行过程中出现的“作虚”动作,无疑让风险更加突出。具体表现为城投债发行前存在着“过度包装”,即城投公司“作虚资产”和“作虚利润”。

徐林说,按照《公司法》中的一些规定,比如要求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符合“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以及“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等,都成为促使城投债的发行主体在利润和净资产方面加入“虚的成分”。

另外,评级公司为了把风险降低而出具“不客观”的评级结果,无疑给城投债的投资者埋下风险。而地方政府由于在债务偿还能力和负担水平方面都存在风险,因此在提升城投债信用等级方面的信用承诺也大打折扣。

徐林介绍说,央行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有3800多家地方融资机构,管理总资产8万亿,但是地方政府的负债已达5万亿,“这背后连带的就是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

作为企业债的一种,2009年上半年,城投企业发行期数及发行规模占企业债的比例分别为51.92%和38.13%,远远高出2008年时的26.22%和12.67%。

但即使有上述如此多的风险,徐林依然表示,城投债作为活跃地方融资的一个平台,发改委不会采取过去简单的“一刀切”应对方式来“停掉城投债”,只能通过继续完善现行体制和法规,“维持城投债发展”。

井喷诱因


“发行城投债是地方政府无奈却必要的选择。”徐林指出,诱发城投债大规模发行的因素依然来自地方政府在资金上的掣肘,尤其是国务院于2008年11月出台“国十条”、推出4万亿的一揽子投资计划后,地方政府被要求配套筹集1.2万亿至1.3万亿资金。

这部分配套资金,对于分税制后出现资金短缺的地方政府来说,资金缺口成为最大的困扰。此外,1994年开始实施的《预算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要想解决4万亿带来的配套资金缺口,举债冲动强烈。但是摆在主动举债的地方政府面前,目前只有两条出路,其中一条是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债券。

至于另一条出路,地方政府只能选择靠“出租政府信用”来发行“准市政债”。所谓“市政债”,就是地方政府及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的、以地方政府信用为保障的有价证券,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是西方国家一种有着百年历史的成熟融资工具。但是在国内,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因此,一般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城投债,又被称为“准市政债”。

中央代发债券和地方政府热衷的城投债,“都是是变相的地方债”。国内一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评级总监解释。

应对策略

“原本计划发布的针对城投债发行进行规范的新规,现在发不出来了。”徐林透露,酝酿已久的规范城投债的新规现已流产。

今年上半年,发改委酝酿城投债新规的消息在业界传开。当时传出的信息是,城投债发行主体的评级必须达到“AA-”级,债项评级达到“AA+”级才够资格上报等。徐林称,仅这项要求,就让好多城投债发行主体达不到要求,最后只能流产。

针对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我们是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就是如果地方政府的负债超出财政收入的150%,就不允许发行城投债。”徐林表示,划定一条政府债务预警线是很必要的。

但是,这一做法的前提是“地方政府有资产负债表”,而国内的地方政府却没有这个负债表,直接导致150%警戒线难以执行。

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报告估算,在2007年底时,国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约为4万亿元左右,占当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143.7%。

另外,对评级中介机构和承销机构,徐林还指出,“将来有可能采取打分制,引导客观评级”,并且要“要掂量地方经济水平和政府偿还能力”。

【名词解释】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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