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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检察院【十万贴案】公开听证会草草收场,为何?

2009-11-19 21:13| 发布者: ldz8500| 查看: 292| 评论: 0

2009年11月2日下午5时许记者接到倍受网民关注的【十万贴案】的信访人刘萍的电话。他告诉记者他刚听到单位领导通知3号下午2点半参加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记者接受了邀请,有幸亲历了令人咂舌的信访案件听证会的全过程。

11月3日5点记者驱车从南京赶往阜宁一路翻看了刘萍传过来的相关媒体报道,思量着值得庆幸的刘萍能生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社会,他的冤案终于有个申辩和公正解决的机会。中午12点半到达阜宁简单的午饭后和刘萍见了次面,2点和刘萍的律师一起来到阜宁县检察院一楼听证会的现场。

刘萍的亲友将刘萍要求听证的相关材料及多家媒体的采访报道发给每位参会人员,2点半阜宁县检察院的控诉科长周向阳来到听证会的现场驱赶除刘萍以外的所有亲友及律师,在刘萍的一再要求下,周科长多次请示勉强同意部分亲友和律师参加听证。刘萍来的亲友共8人,并不算多结果还是被驱赶了3位。

主持听证会的是阜宁县检察院王志道副检察长,参会的有盐城市检察院、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纪委、县信访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公正处、县政法委、县宣传部、各一人、县城管局两位同志,检察院的承办人、刘萍及亲友6人、记录、摄像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2点50分听证会开始主持人宣读了听证会的纪律,介绍了刘萍信访案件的简要情况。接着主持人要求刘萍简要介绍一下信访人的诉求。

首先刘萍要说明本次听证会的不合法性被主持人禁止,接着刘萍介绍了刘萍信访案的简要情况及诉求。刘萍于2003年6月19日被盐城市检察院立案审查。该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晏爱华2003年6月26日以口头形式通知朱月林的女婿刘萍到检察院反贪局谈话。至此,在未办理、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刘萍关押5个月之久。期间,在晏爱华等人的直接参与、指使下,阜宁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刘萍进行了40多天的非人的折磨,多次转移办案地点。6年了,至今刘萍身上还留有大量的伤痕。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阜宁县检察院曾前后多次送刘萍去南通市、盐城市等地诊治。阜宁县检察院指控刘萍窝赃共同受贿,未立案就侦查,随意采取强制措施,所谓的“监视居住”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关押(为刑讯B供提供了方便条件),在关押了153天后,再次变更成“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未对刘萍进行任何的处理,只是解除“取保候审”。六年中,刘萍跟阜宁县检察院多次讨要撤案决定书,阜宁县检察院至今未给,也不给明确说法。刘萍在诉说期间向与会人员展示了检察院办案点的刑具铁链的实景照片、受伤的照片及身体上的伤疤。。。。随后刘萍提出了他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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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依法查处晏爱华(阜宁县原反贪局局长现退二线)、陈必太(原反贪局副局长现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郑美恩(原侦察一科科长现反贪局副局长)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B供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2、全额发还非法暂扣的申诉人的合法财产。

3、要求阜宁县检察院公开赔礼道歉(2008年5月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要求阜宁县检察院公开向刘萍赔礼道歉。至今没有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执行)对受害人的精神、肉体、政治、名誉上的损失进行赔偿。

主持人要求检察院阜宁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周向阳介绍了整个案件的承办过程。

接着刘萍就承办人说的2004年11月25日撤销案件2008年9月13日送达撤案决定书,刘萍拒绝接收,后送达刘萍单位。提出一些疑问要求检察机关回答:

1、撤案决定应当何时送达?撤案决定书是否应当是原件?为何给刘萍的是复印件?刘萍想看一眼原件为何不给?近四年才想起送达?检察院承办人及主持人无言以对。刘萍说:你们无法解释我解释给在座的各位,是因为检察院是私自违规办案,事先没立案,事后自然就没撤案。后因为我要的太紧,没办法只能做个假的,原件当然不能看了!(检方无应对)

2、刘萍提出在“监视居住”期间阜宁县检察院10多人2部车是否曾多次带刘萍去南通去盐城看伤?随车看伤的有阜宁县人民医院骨科的郭雄虎主任,他也多次应阜宁县检察院的指派去办案点给刘萍看伤,他们看的什么伤?因何致伤?为什么给“刘萍”化名“陈飞”做肌电图?可以出示看伤的病历吗?医药费每月4000多元是怎么解决的?刘萍在“监视居住”期间因感冒几十元的医药费你们检察院通知刘萍的家属送钱,为何看伤花怎么多的钱为什么不叫刘萍家属送?检方无言以对!

刘萍作了进一步解释:2007年11月29日朱乃标副检察长在盐城市检察院公开答复的会议上是这样公开解释的“你感冒生病你家里不拿钱看病?谁给你看?你的伤我们检察院没有保护好你搞出来的,我们检察院出钱给你治疗!至于伤情病历、为什么化名“陈飞”、请谁给你治伤、费用的如何支出,不关你的事!是我们检察院内部的事,你无权过问!

接着刘萍问你检察院情况通报中说“将刘萍进行固定”无非是有意避免说出“捆绑吊打”的刑讯B供的事实!没有捆绑如何固定?难道是孙悟空说定就定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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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听证会的一段录音:

主持人:在坐的各位还有什么不清楚的?

施律师:我是刘萍的代理人,我姓施叫施学兵,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这是我的证件,今天既然召开这个听证会就刘萍遭遇的这些事情,有些话双方都承诉了一遍,综合这个案子的情况,本人觉得有些事情应该从头上开始说起,首先我们希望承办人能出示一下对刘萍立案决定书,和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当时批准人是谁?能不能出示一下?

周向阳:批准人是公安局局长和检察长。

施律师:是那个局长、检察长?

周向阳:没有必要,这个你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调查卷宗。(会后律师要求调看卷宗,检察院不允许!)我这是信访材料不是案卷。

施律师:有关于刘萍侦察材料的内容有吗?

周向阳:没有,你看没有。

朱南芳:你总是回避,有些东西是无法回避的。

周向阳:我不能把什么东西都背来吧。

朱南芳:不这样,那在坐的各位领导又怎么能了解呢?

施律师:就是你今天无法出示刘萍的卷宗材料是吧?有一点我要跟承办人讲一下,作为检察机关,监视居住,你检察机关采取的是什么措施,监视居住应该在什么地方执行?

周向阳:今天我们不谈实体,今天不是开庭,这不是诉讼程序。

施律师:我有个观点,在坐各位都听着,刘萍这个案子的是是非非,就这个案件刘萍为什么不服气,听证的话,就是希望社会各界将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弄清楚。比如说,监视居住应该怎么执行?在什么地方执行,哪个机关执行?我想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说承办人不愿解释的话,我愿意为大家解释一下,作为侦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涉案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但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监视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在固定住所执行,如果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住所执行,本案中刘萍是阜宁县城管局的职工,既然有固定住所,为什么要对刘萍指定住所?通过整个过程,承办人没有交代整个监视居住是由谁执行的,实际上是由检察机关在执行,那么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监视居住由侦察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刘萍监视居住期间的五个多月时间,执行机关的是检察机关,从这一点来说,检察机关涉嫌非法拘禁,这个事实是可以确认的。第二,被刑讯B供是个事实,刚才信访人刘萍谈的整个过程,五个月当中,检察院为什么带他到南通医院检查伤情,到盐城三院、四院检查伤情,还出示这些照片,身上还残留的一些伤痕。你们检察机关是否存在刑讯B供的事实,我想在座各位也知道是基本认定了的。第三,就是关于刘萍讲的财产问题,扣押刘萍的财产应当要有依据,首先这个财产涉及到案情,或者说这是脏款,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朱月林受贿35万,脏款全部追回,刚才承办人讲了,法院确认35万全部追回,但是法院没有明确这个脏款就是从刘萍这个地方追究来的。有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在这里跟各位领导商讨一下,第一,做为脏款来说,假如说认定刘萍尚有20.9万元脏款涉嫌扣除的话,那刘萍就应当涉嫌窝藏罪,在刘萍拒不承认的情况下,他的主观恶情还是明显的,应当以窝脏罪追究刘萍的刑事责任.,事实上,事到如今,没有一个侦察机关对刘萍涉嫌窝脏罪名进行立案,刚才承办人讲了一个为什么撤案,认定刘萍共同受贿1.35万元这个事实不能成立,所以于以撤案处理,同时实行取保候审,也就是说,从刘萍处收的全部的这些钱不能认定他就是案件脏款,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朱月林受贿假如刘萍是共犯的话,那么刘萍也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责任,现在已经撤销了,退一步说,朱月林受贿35万元,所有的省检、市检、包括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在这过程当中都认为朱月林曾经给过他大女儿也就是刘萍的老婆很多钱,买房子给了一部分钱,上学、生小孩,给过钱,这是事实,也就是朱月林给过他大女儿和小女儿钱是事实,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朱月林是交通局的前任局长,事发时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这样的背景下的话,肯定要衡量一个标准,朱月林受贿无可后非,经过法院确认已经生效了,已经在执行了,朱月林拿到钱以后,受贿款和合法收入之间必然会溶合到一起,他给刘萍也就是给予他大女儿的经济支助款是否必然的就认定为是受贿的款,也就是讲检察机关包括省检包括市检的认定当中,朱月林的钱是一个整体,从这个整体里面拿了钱支助了他大女儿之后,因为他受贿了,所以只要他给了别人的钱就都是受贿款,这样的逻辑我想肯定是错误的,不能认定。况且刘萍的钱是否是赃款没有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也是无权认定的,更无权私自挪用!从种种证据来看,检察机关违法办案足可认定,至今暂扣刘萍财产不还,是否是利益司法?个中原因令人匪夷所思。

主持人:假如说这个受贿钱编号为003人民币,那只有编号为003的钱才是脏款是吗?

施律师:如果主持人这样讲的话,朱月林有合法收入这是事实吧?朱月林把钱给他大女儿,因为他受贿了,他送出去的钱全部是受贿款!这个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能认定。第二,朱月林目前承认给了大女儿钱,现在检察机关要把给的钱作为受贿款,作为脏款予以追缴,就是这个逻辑。事实上刘萍没有窝脏,刘萍没有受贿,刘萍所做的事情是他接收了他岳父给他的经济支助,那么这个钱是朱月林做出的表示,朱月林他受贿这个事实也存在,朱月林送给他时候是不是讲这个是我受贿来的钱,我现在给你,没有这个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说朱月林一分钱收入都没有,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那完全可以这样理解,而实际上朱月林也是个高收入的一个人,他把这钱拿出去,做为他大女儿或刘萍也不知道这是他受贿来的钱还是他合法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朱月林给他们的支助应当是合法收入。甚至是他挥霍去的钱,对刘萍来讲应当是合法收入,没有依据都不能认定是脏款,不应该认定为已经在刘萍这边的钱就是受贿款,这是违反逻辑的,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综上,我觉得阜宁县检察院,包括省检察院、包括市检察院认为朱月林给的他大女儿的钱就是脏款的认定是站不住脚的,严重违反逻辑,没有事实根据。还有关于非法扣押的手续问题,刚才介绍刘萍涉嫌脏、转移脏款,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关于立案文书目前为止,一直没有看到过。这个全先当事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最终对刘萍涉嫌1.35万元的事实不于认定,那么他和朱月林涉嫌供犯的事实也不成立,因此检察机关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这个决定,刚才信访人刘萍也声名了,没有向他宣布,刘萍撤销案件了,也没有对刘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那刘萍所收缴的款物该如何定性的问题,这才是今天听证会所要解决的大的方面的问题。本人的意见,从刘萍处收缴的款物在不能认定为朱月林一案所涉及的脏款的情况下,刘萍又没有涉嫌犯罪,或者说就是刘萍涉嫌犯罪的话,此款也跟犯罪无关的情况下,从刘萍扣押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第二,本人认为非法拘禁成立,因为检察机关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程序规定,非法限制刘萍的人身自由达153天,这个事实也是确实存在的,而且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权对监视居住进行执行,应该由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进行执行,检察机关自己执行就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刚才刘萍拿出来的照片和他身上的伤痕全部都是在限制人身自由这153天中发生的,包括到南通医院就医到盐城三、四医院就医,这些事实是否构成刑讯B供的问题,我想在坐的领导都能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今天听证会就是对阜宁县检察院在2003年6月26日以后的对刘萍是否进行立案侦察;是否合法,是否对刘萍进行了非法拘禁,是否进行刑讯B供,扣押刘萍的财产是否符合事实,或者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今天的这次听证会听后,我想在坐各位,包括主持人也好,承办人也好,还有阜宁县各个口子的领导都在,大家都应该有个明确的判断,最起码心里都有个数,我的发言就到这。

主持人:今天在坐的各位听了我们承办人的具体的案情处理,还有信访人刘萍的表述,刘萍代理人的讲话,对刘萍一案的立案和监视居住都有所了解,还有什么说的?

刘萍:我补充一下,刚才主持人所说的关于公安机关交接什么的,从我案件开始到结束,没有那一级公安机关或者那一个公安机关见过面。从来没看过,按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我自始自终没见到一个是公安机关的,还有刚才这一直追问他(承办人)撤案的时间,按他说`2004年撤案了,为什么 到2008年9月12日才通知本人拿撤案决定书呢?为什么刘萍拒绝签字呢?这里面有个原因要根你们讲一下,按法律规定,对我撤销取保候审的同时就应该撤案,撤案决定书为什么没有,当初我也问了,当初就没有立案,何来撤案决定书,这是一;第二,撤案决定书应是2004年,而你们却在事隔四年之后2008年才给我呢?而且给的是复印件不是原件,我说你把原件给我看一眼,我就拿复印件,不可以,难到里面不存在假吗?对不对?你们能把我带到南通去看两次伤,盐城看两次伤,病例能拿出来吗?让大伙看看是什么伤。怎么形成的?第二,看伤的经费是怎么解决的?我在里面感冒,花几十块钱,阜宁县检察院通知家属送钱看病吃药,我看伤花了四五千,为什么不叫我家里拿钱?当初朱乃标检察长是这样解释的,感冒是你自己得的,伤是我们弄出来的,这伤是我们没有保护好你而形成的,这到底是什么伤?第三,你们调查结论中讲到把刘萍“固定”,你们讲一个“固定”就归避了捆绑、掉打的事实情况,你说一个人不捆绑,如何固定?我又不是孙悟空叫我定我就能定在那了。

周向阳:你控告的是检察机关对你刑讯B供,监视居住,你控告的是阜宁检察院,阜宁县检察院不能对你做出答复,只能是你报给纪委和上级机关,我们只能按照纪委和上级机关的答复给你答复。因为你控告我们的干警对你刑讯B供,我们不好接手,江苏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调查做出决定的,如果你对这不服的,那我们没有办法。

刘萍:主持人刚才针对我的事情叫我去找反映的途经,我现在说我没有反映的途经,为什么没有反映的途经?我整个的案件是盐城市和阜宁县共同协办的,而调查的是检察院纪检组市纪委派住检察院的一个工作人员和盐城市检察院本身的一个工作人员,调查前后不过20分钟,你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我到哪儿去反映?到哪去告?

周向阳:我只能把上级做的结论向大家公布。

刘萍:为什么上级机关做了这样一个结论呢?是因为你们阜宁县检察院做了一个我要求鉴定的一个假笔录,这里有盐城检察院通报会上的情况,全程录音整理下来的录音材料,送到省检察院请求鉴定,是由阜宁县检察院违造笔录、违造当事人的笔迹、手印造成的,到目前为止,省检察院3年了还没有给答复,很清楚,违造笔录、违造当事人的笔迹、手印,这是客观存在的。

周向阳:你反映的事是上级的事,我们也问不了,你跟我们说有什么用啊?你对盐城市纪委、检察院不服你应该到上面那个部门去反映,不应该到我们检察院反映,你说是不是啊?

施律师:今天阜宁县检察院召开了这次听证会,就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几年前发生的事情,通过这个听证会把这个事实向公众讲叙一下,你们也是上级检察院调查对象吧?所以你们有权力也有这个义务把本院一些执法人员的这个事情向公众说清楚,现在不是执法公开嘛,是不是?刘萍就是在反映你们检察院的事情。

周向阳:我刚才听刘萍说,他从头到尾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啊,这个这里说一下,原始卷宗有一笔录,2003年10月9日,公安刑警大队陈国利,地点在检察院,对不对。

刘萍:他们穿的便服去的。

周向阳:不管他们穿的是什么,是公安就行了。

刘萍:对,我的案件要结束的时候他们才去的,谈的是什么记不太清楚了,好象是关于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这类事。

朱南芳:那承办人不是有笔录的吗?可以把卷宗笔录拿出来看看。

周向阳:这不是审判程序,没必要把这些东西都拿来。又不是开庭,如果是开庭,我肯定一句话一句话读给你听。

刘萍:刚才谈到看病的费用,当初我就听说郑美恩和国俊旅社的老板李国俊说,每月三四千元钱的费用是用虚报冒领的方式从国俊旅社走的帐,不信,你们就看看你们把刘萍看伤的钱在帐面上是如何反映的。账面是否有?这不是事实吗?现在他们都怀疑岳父倒底给我多少钱了,这20.9万元是如何组成的,我想现在有必要把这个钱解释给大家听一下,以便解释大家存在疑虑,这20.9万由两笔组成,一笔是7万,一笔是13.9万,7万是岳父给我的存单让我给小姨娘买房子的钱,这里有开发商工头的证明材料.当初是我和包工头陆标经理一起去银行办理的手续。我代签的合同。请你们调查银行的转账记录,事实很清楚!还有一笔13.9万元,是我们结婚十几年以来,包括初次见岳父时的见面礼、生小孩、学习培训以及每年给的压岁钱、我们房改时买房他们补贴我们的3万元钱在内,共支助我们13.9万元。我岳父母做事基本公平在他们的两个女儿身上花的钱也差不多!他们都是公职人员,在子女身上花这些钱我认为很正常。并非什么赃款!

主持人:你不要讲了,大家有什么不清楚?今天的听证会到此结束!

记者感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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