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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临时性”案件的审判,牵连多名曾经风光人物

2010-1-1 15:04| 发布者: 镰刀| 查看: 225| 评论: 0

工人论坛据中新网报道,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南浔强奸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称,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为由,判处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但该案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引起网民一片哗然。“临时性”一词几乎成为网络热门词汇。

由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对该案做出再审决定。经法院查明,两被告人被南浔区善琏镇综合治理协会聘用为保安,驻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两人于2009年6月10日,邀请两名女青年陈某和沈某某吃碗饭,饭后乘两女青年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分别对两女青年实施轮奸。事后,沈某某之父向公安机关报案。善琏派出所领导将两被告叫回派出所,做思想教育后,两被告逐步交待了作案经过。

发回南浔区法院重审后,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侦查终结后,南浔区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逐将该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庭审,并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引起的连锁反应还有,经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联合组成的调查组认定,该案原办案人员不存在徇私枉法行为。但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案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据称,南浔区公安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被免去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和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被行政记大过,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一次“临时性”案件,令法院副院长,法院主审法官,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派出所副所长等,因此失意,令人掩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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