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季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本次共监督抽查42批次产品,经检测,不合格3批次。在这42批次中,本市生产的产品2批次;外省市产品41批次,不合格3批次。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等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儿童玩具产品的以下4个大项进行检测:(1)机械和物理性能、(2)燃烧性能、(3)特定元素迁移、(4)标志和使用说明。其中(1)、(2)、(4)大项包括以下检测内容: (1)机械和物理性能:包括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两部分检验内容。 a. 正常使用包括以下检测项目:材料、小零件、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小球、学前玩偶、玩具奶嘴、气球、弹珠、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功能性锐利边缘、金属玩具边缘、模塑玩具边缘、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功能性锐利尖端、木制玩具、突出物、塑料袋或塑料薄膜、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和弹性绳、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自回缩绳、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玩具袋上的绳索、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悬挂玩具、童床上的健身玩具及类似玩具、飞行玩具的绳索/细绳或线、折叠机构、带有折叠机构的其他玩具、铰链线间隙、刚性材料上的圆孔、活动部件间的间隙、乘骑玩具的传动链或皮带、其他驱动机构、发条钥匙、弹簧、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玩具的侧倾稳定性、不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玩具的侧倾稳定性、前后稳定性、乘骑玩具及座位的超载要求、静止在地面上的玩具的稳定性、封闭式玩具的通风装置、关闭件的盖子/门及类似装置、玩具箱及类似玩具中的盖的支撑装置、封闭头部的玩具、仿制防护玩具、弹射玩具一般要求、蓄能弹射玩具、非蓄能弹射玩具、制动装置、玩具自行车的最大鞍座高度、玩具自行车的制动要求、电动童车的速度要求、热源玩具、液体填充玩具、口动玩具、玩具旱冰鞋及玩具滑板、玩具火药帽、 b.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边缘、尖端、小球、毛球、弹珠、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突出物、金属丝和杆件、刚性材料上的圆孔、活动部件间的间隙、驱动机构、发条钥匙、蓄能弹射玩具、非蓄能弹射玩具; (2)燃烧性能:一般要求、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或其他附属材料的头饰玩具、化装服饰、供儿童进入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 (4)标志和使用说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年龄范围、安全警示、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维护和保养、安全使用期限、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的标注、安全警示的字体/字号。 儿童玩具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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