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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夺矿权,陕西省向最高法院施压挑战司法权威

2010-8-2 11:51| 发布者: 上山下乡| 查看: 848| 评论: 0

协调后,合作重新达成一致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此后,双方进行了协调。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间,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合作勘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以及国家尚未对合作勘查区拟定开发规划为由,提出终止合作勘查合同。凯奇莱公司为此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协调。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调查、协调,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日前,记者看到了这份报告。该报告说:“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报告中说:“我厅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协调,终于形成以下意见: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这份报告表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重新达成一致,准备履行合同。然而,接下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同一矿区,两次备案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复函中却说:“关于立即履行合同问题,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我们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仅靠我方力量,已经无力启动。”

此后,不久前才作出报告,协调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1月13日,又以陕国土资勘发【2006】1号文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

这份文件里的“请示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据了解,上述“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也就是说,这两块区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在确认西勘院将本来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共有的矿区与其他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赵发琦非常气愤。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90号文件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将2003年8月25日合同报备案,且在当时该厅亦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关于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西勘院以种种理由终止合同履行,在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面积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这是矛盾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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