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西3月7日电(通讯员王兴亮 谢剑民)由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传播性病一案,法院一审于日前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元。此案是柳州市法院系统首次以传播性病罪罪名,追究卖淫女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35岁的熊某,原籍柳城县,案发前住在柳北区石碑坪镇。她已经卖淫多年,平时在柳州市江滨公园一带“揽客”。由于长期卖淫,熊某在2008年9月发现自己患上了艾滋病,但她没有就此收手,继续卖淫活动,传播性病,危害他人健康。去年5月17日晚上,熊某与中年男子阿勇商定以5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并在柳州市谷埠街大同巷某旅社开房,正当他们进行皮肉交易时即被柳州警方抓获。熊某当即供认自己患有艾滋病已有三年,随后公安机关将她送往专业卫生机构检测,证实熊某确有艾滋病。 熊某被抓后,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0日、收容教育6个月;去年6月,熊某因为涉嫌传播性病罪,被转至看守所羁押。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多年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刑法虽然只明确梅毒、淋病等为严重性病,没有将艾滋病列为严重性病,但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指定的性病有8种,除淋病、梅毒外,还包括艾滋病等其他六种疾病。因此,后6种疾病也应当认定为严重性病,相关嫌疑人同样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熊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考虑到熊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兴亮 谢剑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