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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农民放弃宅基地换市民身份于法无据

2011-3-10 20:16|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112| 评论: 0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陈宗兴]:各位委员,现在开会。今天大会的执行主席是杜青林、陈奎元、张榕明、孙家正、郑万通、陈宗兴、王志珍、何厚铧。出席今天大会的还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同志,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让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今天下午的议程是继续进行大会发言,会议将有15名委员作大会发言。

首先请陈锡文委员发言,徐振寰委员准备。

[陈锡文]:各位委员,我发言的题目是“必须把握农村改革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推进农村改革的积极性很高,也有不少创新性的做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当前,有一种倾向值得高度重视,由于一些地方片面以城市发展为中心考虑问题,因此出现了在统筹城乡发展名义下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甚至危及农村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稳定的现象。

一、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三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但有些地方推进此项改革的目的,却是为了从农村挖取更多的城镇建设用地,动机不纯,必然走偏方向。例如,有些地方热衷于通过“拆村并居”把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表面看,似乎没有占用耕地,但实际上却通过指标置换的方式大量占用了城市近郊最好的耕地。更主要的,是引出了两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是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二是由于“拆村并居”只是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进了城,农民仍然被留在乡村,而过去利用村边地头宅院等可以种菜养鸡以贴补家用的条件没有了,收入没有增长支出却明显增加。同时,由于原来的村庄组织结构被打乱,在土地所有权、村民管理等方面也易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单纯为了增加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而到农村去“拆村并居”,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后患无穷。

二、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随着农村人口逐步转移,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将有条件逐步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益。面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一家一户的农民确实显得势单力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和各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把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办好。必须花更多的力量去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为家庭经营创造更加适宜的社会条件。不愿在这方面花大力气下苦功夫,以为兴办资本主导型的雇工农场更为省心省事,实际上是迫使农民或者离开土地、或者变为雇农。这不仅违背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且将冲击农村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应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和发展农产品加工、营销,为家庭经营的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不应当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民争夺有限的耕地、动摇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

三、关于城镇化和农业人口转移

城镇到底能吸纳多少农村转移人口,首先取决于城镇能提供多少就业岗位。其次还要考虑住房、社会保障、路电水气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否则就会引发各种新的矛盾。

在农民转市民的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让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来换取市民身份的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一是即便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了承包地和宅基地,那也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应当用于改善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的生产生活条件,而政府无权收归国有。二是为在城镇落户的农民提供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让农民以自己的财产权益去换取。三是让农民拥有财产权利进城落户,既进退有路,又能通过使用权流转获得一份财产性收入,他就会更踏实。所以,城镇的发展,就是按规划进行,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要在农民的土地上打主意。在我们当前这个社会结构快速转型的发展阶段,保持农村土地权益关系的稳定,不仅对于农业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而且对于全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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