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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武钢徐武事件,“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将担刑责

2011-6-11 09:24|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226| 评论: 0|来自: 京华时报

摘要: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该收治的个人由于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当事人遭遇投诉难、申诉难、出院难。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 ...
“被精神病”罪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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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之问责
“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
【草案】明确侵权责任。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解读】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利用精神病诊断无明确量化标准、医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的精神病人入院、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与当地政府有冲突等被送入精神病院等的案例和报道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被精神病”往往是剥夺人身自由,对责任人追究刑责与刑法衔接,强化对违法者的威慑力,避免造成严重恶果。
【案例】徐林东被关6年多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人徐林东在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后被漯河市郾城县大刘乡党委、政府有关工作人员送进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2010年4月25日,徐林东被亲戚从漯河市精神病医院接回家。随后,4名“徐林东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据查,其中3人涉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伪造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的有关证明。
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
国家立法规范“精神卫生”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起草多年,社会各界为何一直高度关注?
王锡锌:精神病人是一个比较大的社会群体。大家希望,一方面要让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但另外一方面,特别要防止某些人基于其他的目的,而强行地去诊断和收治所谓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我们说的“被精神病”。因此,大家一直在呼吁国家层面的法律出台。
京华时报:地方性法规无法解决问题吗?
王锡锌:一些地方有法规,但这种法治化的努力有时会碰到一个尴尬现实,凡是精神病的诊断治疗里面,都会涉及强制收治问题,就是你不愿意,我可能要强行治疗你,这种强行收治就是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这种立法设定权,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地方性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讲都可能存在违法,所以这也就是我们在这里遭遇的尴尬。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的迟迟不能出台,关键在什么地方?
王锡锌:第一个问题就是诊断问题。什么叫精神病,用哪些标准来诊断,从医学上来说,现在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主观的标准。
另一个问题是对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问题,到底哪些主体有权送人去强行治疗,现行的法律很多都不明确,有的是公安机关,也有监护人,但是这涉及到《民法》问题,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被诊断是精神病人,他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不能做出决定,那么这时谁帮他做决定,就是他的监护人。可有的监护人不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的可能是打击报复,这个程序该如何设定也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草案来看,对这些问题都有了相应的回应,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在征求意见期间大家再讨论和研究。
京华时报:这是否反映了精神卫生可能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王锡锌:是的,因此这部法律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从法律上来讲又有两个核心。首先是送诊条件,草案有一定进步,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明显现实的暴力危害,不一定强行收治。
但是,这个条件仍需明确,比如我们担心这个人有后果,这当然不能构成一种理由,如果说这可以成为理由的话,每一个人都可以说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那这个标准就主观化了,所以要回到法治轨道。那么必须要明确哪些人、哪些主体可以来强行收治根据什么样的标准,也就是必须要有现实的危害后果。
其次,是精神病诊断的程序设计,程序怎样做到非常合理。因为在实践中,专家的权利基本上很难通过程序来进行约束,因此防止权利的滥用是重点。
草案提要
《精神卫生法(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精神障碍的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进行了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等。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并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公共秩序定义模糊
黄雪涛:在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方面,实体标准中表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有漏洞。“公共秩序”这个定义非常广泛和模糊,像诬告领导算不算扰乱秩序,是不是被强行收治?把公共秩序写在上面,其实给这样一些强行收治提供合法性。
强行收治需有细则
黄雪涛:草案规定“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点没有进步。对于违反刑法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异议权,需完善异议程序。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精神病鉴定司法专家就掌握了这个生死权力,当事人无异议机会,到最后按照一个医学的标准就剥夺当事人接受审判的权利。可能对此具体的办法没有写出来,会由公安部会同卫生部制定,但是里面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如果不加完善,很多人就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就被公安送去强行收治。(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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