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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伸冤失败刀捅四法官,被判死缓

2011-7-13 23:29|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266| 评论: 0|来自: 网易

摘要: 河北青年王强于去年7月2日,为父亲申请国家赔偿,未被秦皇岛中院受理,他连捅4名法官,致使两人重伤,两人轻伤。 今年6月27日,沧州中院一审判决:王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这起血案缘起17年前的一桩公案。1994 ...

申诉被驳,子继父“业”

王强父亲向法院申诉,法院以调解程序合法驳回;王强弃学回家照料父亲,并替父申诉

王树文记得,他是从1998年开始进行书面申诉。

他申诉的问题,主要为两条:赔偿少了,当初赔的17万没有把脊梁治好;另外,对李贺田的处理太轻。

但昌黎县法院的一份调解笔录显示,1994年时,段巧云表示,不再追究李贺田的处理。这份调解笔录这样记录:“另外,在刑事部分,还有啥要求?段:我们就不追究李贺田了,他自己去想一想吧。至于法院如何判决,我们不参与意见了。”

段巧云在笔录中写上“以上同意”,并签了名。

王树文在书面申诉时,对此称,“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调解时委托人不在场,没有委托人的签名”。

昌黎县法院找出王树文曾经的委托手续,上面有王的签字。

法院驳回王的申诉,认为,“原卷中有你签名,你的被委托人参加了本案的全部调解过程,是合法的。据此应认定原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调解应予维持。”

此后,王树文让人抬着,不断地到县公安局、法院申诉。

王家有两个儿子。

王树文说,1994年,自己中枪卧床后,给他们立下家规:两人一定要好好读书。谁考上大学谁读,考不上的留在家里,必须留一个人照顾家中父母。彼时,王强16岁,王斌13岁。

1997年,王强以全镇第一名的成绩,考上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系。

老二王斌低一年级,1998年,差10分没考上大学。他在家呆了3个月,参军去了,后在部队考取军校,现为部队的营长。

王树文说,那会儿,王强打电话回家,一听这事儿,哭了。此后王强不好好读书,念了2年本科,就不读了。他不参加考试,自动退学,学校开张肄业证书。

河北师大的辅导员刘老师当初送王强回家。他对王强仅存的印象是,王很内向,话不多。

“王强退学是因为多门成绩零分。”至于为何零分,刘老师表示不清楚。

王强兄弟知道父亲被警察枪击致残,但不知道父亲一直在申诉。

直到一年夏天,王树文申诉后回家换裤子,妻子段巧云用脸盆洗裤子时,血渍染红一盆水,恰被王强撞见。

王强问了后,得知事情原委,遂决定帮助父亲申诉。

省高院:望服判息诉

王强从2003年起向县法院、县公安局、秦皇岛中院和省高院,为父亲提请国家赔偿

王强2002年结婚。

妻子张玉凤说,婚后,王强买回很多法律书,经常自学到凌晨两三点,“有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有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

2003年,王强向昌黎县法院申诉,理由是“当年赔偿项目不全,要求李贺田赔偿雇佣人员的误工工资”。

申诉被昌黎县法院驳回。

“后来王强说不对,不该告民事,该打行政官司。”王树文回忆,2004年初,王强让他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伤残程度2级。

2004年11月8日,王家向昌黎县公安局又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局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63650元,并支付原告母亲生活费。

县公安局以“赔偿请求已过时效”拒绝。

王强为此诉至昌黎县法院,同样被驳回。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8月22日)中规定“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王强不服,又诉至秦皇岛中院。

2005年4月4日,依旧被驳回。

2005年5月,王强再依次向昌黎县法院、秦皇岛中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王强开始向河北省高院申诉。

2006年11月27日,河北省高院答复“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且在通知末尾加了一句:“望能服判息诉”。

对于王强“替父申诉”的动机,昌黎县当地司法系统流传另外一个版本。

王强回家后,买了一辆拖拉机跑长途运输,给天津建筑工地拉沙,后在天津出了车祸,家里的钱全赔进去了,“他可能是想拿父亲的枪伤再搞点钱。”

但上述说法遭到王家强烈驳斥,他们表示那次车祸,他们赔了3万多元,但是车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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