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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紧急澄清并未无偿收回金桃园大厦房产,扬言可申请续期 ...

2011-7-27 08:01|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130| 评论: 0|来自: 华龙网

摘要: 针对媒体关于“深圳政府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的报道,今日下午(7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取了一份情况说明。 一、截至今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及第二直属管理局从未就金桃园大厦的土地 ...

针对媒体关于“深圳政府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的报道,今日下午(7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取了一份情况说明。

一、截至今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及第二直属管理局从未就金桃园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个别媒体关于“深圳政府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是没有依据的,今年1月份媒体曾经报道过上海发布一份“预申请须知”提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70年产权的情况。

二、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基于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亦规定了使用期限届满的处理方法。

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994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50至54条亦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的处理方法。

三、1998年签订的金桃园大厦(T202-0205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深地合字[1998]3046号)为当时深圳市通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版本,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的,其中第十四条约定了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处理方法,包括可申请续期继续使用该土地,该条款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因此,金桃园大厦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届时请金桃园大厦的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本文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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