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须由被诽谤的当事人报警并立案后,才能展开调查并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高国龙又具体诽谤了谁?如何构成诽谤?
睢宁县委提供了一份睢宁县法院出具的情况介绍称,考虑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且受害人又是未成年人,承办法官作为特殊案件,优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杨为现5家银行未发现有存款;通知杨为现妻子和赵梦楠代理人赵道奎协商,能否以该车抵偿部分赔偿款。因该车系小型车且比较旧,如通过评估、拍卖程序,不仅时间较长,并且除去评估费、拍卖费及停车费后也没有什么剩余;此外,于8月10日,组织执行局部分干警到杨为现家进行搜查,搜到现金5200元,已通知赵梦楠的爷爷赵道奎领取。
介绍中称,就在诉讼期间,赵道奎的表亲高国龙三次在网上发帖,扬言对杨为现家人进行报复。在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将该案作为特殊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和办案速度,做了大量工作,并执行到5200元。
法院称,审理的立案时间是4月8日。案件调解中,从5月6日起,高国龙就三次发帖指责法院不审理。案件调解结案后,7月5日立案执行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情况。7月25日开始,高国龙在网上四次发帖子指责法院不执行,在法院多次网上回复、解释的情况下,高国龙仍然不听劝阻,重新注册了“煎饼就盐豆”、“zixunzixun”等多个网名进行回复,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乃至全县机关人员进行恶毒的辱骂并多次打电话给负责执行调查的法官韩宁,对韩宁进行指责、恐吓、侮辱,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执行案件。
介绍中称,高国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本院”决定对高国龙司法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10000元。也就是说,决定对高国龙采取措施者并非公安机关,而是睢宁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