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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警察刑讯逼供至下岗工人伤残,法官劝工人私了

2011-9-4 10:21|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382| 评论: 0|来自: 东方网

摘要: 2011年9月1日这一天,对于永州市零陵区49岁的齐晓晖来说,是极不平凡的一天,他耗时4年状告零陵区公安分局原特警大队大队长贺毅对其刑讯逼供一案,终于迎来了一线曙光。 当日上午9时,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贺 ...

庭审现场

承认刑讯逼供请求法庭“给予重新做人机会”

9月1日上午9时,东安县人民法院对贺毅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辩护当中,贺毅的辩护律师指出,贺毅在公安工作中一向表现良好,对齐晓晖实施刑讯逼供是得到领导授意,请求齐晓晖原谅,同时请求法院在量刑中从轻处理。

贺毅在法庭上向主审法官龚后行承认了对齐晓晖实施刑讯逼供的事实。他表示,事情已经发生了,他“知道错了,请求法院宽大处理,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记者陪齐晓晖来到龚后行庭长的办公室。记者问:“龚法官,齐晓晖的案子经历了4年申诉才迎来今天的开庭,这中间听说遭遇的行政干预很大,请问你接手这个案件后,有没有接到有关领导打招呼?”

龚后行:“没有,没有一个领导给我打招呼。”

龚后行问齐晓晖:“贺毅搞一个工作(岗位)不容易,如果他在经济上补偿你一点(钱),你有什么想法?”齐晓晖果断地说:“我不同意,必须依法处理!”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律规定

遏制刑讯逼供成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亮点

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被视为“人权法案”、“第二宪法”的刑事诉讼法,15年之后,迎来第二次大修。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制度将得到完善将是此次修法中的亮点。

据悉,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据新华社

名词解释・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本文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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