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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华开办职校诈骗招生,贩卖学生进厂打工三年工资抵学费 ...

2011-9-25 11:56|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239| 评论: 0|来自: 中青报

摘要: 小余的遭遇令人愕然。 初中毕业进入职校,入学第6天即从学校所在地贵州贵阳远赴广东东莞“顶岗实习”,在一家电子厂流水线上一干就是7个月。第一个月拿了100元,第二三个月各150元,第四个月200元,第五个月180元, ...
国家助学金用于“生活费开支”?
那么,“天价”学费之下,教学质量能否得到充分保证呢?
除小余外,另有小罗、小安、小刚3名同学向记者证实,3个学年中,真正上课时间仅为12个月,“其中专业课只有3个月”。这些同学分别来自物流、计算机、市场营销等不同专业,却同在电子工厂做流水线普工。
此外,同学们还专门提到了“每人每学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小罗回忆,学校老师曾让他“签收”一笔一学期750元的“国家助学金”,“校长说,这是助学金,一年1500元,只发第一、二年,总共3000元,到时学校会给办一张银行卡,统一把钱打到卡上”。
但这笔“国家助学金”在学生们“签收”后就没了下文,“后来学校又说过两天会发给我们,然后又说用来抵‘生活费’,不发了”。
小罗所说的“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发放的用于鼓励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在“助学金”问题上,周天华觉得“冤枉”,他承认校方的确留下了这笔助学金作为学生“生活费开支”,但他认为,“国家助学金本身就是用来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我们学校采取包餐制,把学生生活费都出了,2007~2008学年还垫付了751名学生150万元,学生自己一分钱都不用出”。
记者查阅《办法》发现,国家助学金确实“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但《办法》第9条明确要求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周天华还针对一些学生反映的“被教官(即学校老师-记者注)打”的问题做出回应:“学校不允许打人,个别学生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但我不能确定。”
至于某学生向记者反映“被企业负责人打”的问题,周天华表示略有了解,但他认为这是有的学生在“夸大其词,据我所知,可能是有的同学干活动作慢,班组长管人的语气重了些,才发生纠纷”。
在正式委托律师以前,同学们曾给贵州省教育厅学生资助办公室、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物价局分别致信投诉,除贵阳市物价局外,其他部门均未对此事做出有效回应。
贵阳市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在接到学生举报后,表示将在了解详细情况后作出回复。
“学生工”权益受侵犯并非个案
深圳公益律师管铁流接手了这一“学生工”维权案例。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他发现,想要为“学生工”讨回公道并非易事。
“最困难的是举证。”管律师曾经也接触过类似的案件,他自己的亲侄女就曾是一名“学生工”,只是因为在工作期间打了个瞌睡,就被实习单位“开除”,继而被学校抛弃,“不发毕业证”,“我侄女的事情,我也没有办法,她小孩子,一点法律意识也没有,什么证据都没留下”。
同样的问题,在贵阳“学生工”维权群体中再次出现,“那么多学生,只有一个学生有一份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没有合同,就不能把账算在企业头上”。
“学生工”小余告诉记者,她与企业签过用工合同,而且据她所知,其他同学也都与企业签过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给企业,一份给了学校”。她清楚地记得,合同上规定“每月工资在900元到1200元之间”,但她在连续工作7个月后,却被学校告知自己第一个学年7000多元的学杂费等尚未缴足,“只交了4000多元”。
“学生工”小罗的遭遇更加“离奇”,有一个月,他只从学校那里拿了20元“零花钱”,而他“每天至少干10个小时,平均十二三个小时,最多干过十五六个小时”。在同一个地区、相似的公司干着同样的活儿,毕业后的小罗目前月薪已有约3000元。
要通过法律渠道“找回公道”,在管铁流看来,主要的难点还是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撑。
“学校可以打擦边球,说这是‘实习’,不存在劳动雇用关系。”管铁流觉得,目前职业教育正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大胆改革”,“学校可以说这是改革中的一种尝试,我担心相关部门也会替学校开脱”。
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目前正在关注另一桩“学生工”维权案。该中心副主任张文娟介绍,受害的贵阳“学生工”入学1周即被送往广东一家电子厂打工,在不通风的环境下一天工作超过12小时,工作一天半后突发高烧,后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不治身亡,死亡时孩子尚不满15岁。
张文娟认为,“学生工”案件即使在没有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也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家长,如果学校招生时虚假宣传,不具有教学能力,大部分时间都派学生‘实习’,学生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学费,还可以要求学校对长期劳动造成身心伤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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