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28日,孙宪禄从天津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往上海的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宪禄以引爆炸药相威胁,强迫机组人员飞往台湾,否则就要炸飞机。经机组人员采取果断措施后,孙宪禄在南京机场被抓获归案。1994年1月,孙宪禄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岁的孙宪禄原是天津市第二炼钢厂工人。从1993年7月起,孙宪禄产生劫持民航客机去台湾的念头后,即着手实施劫机的犯罪活动。
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确认,孙宪禄经精心预谋,以引爆火药的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其行为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月13日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孙宪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孙宪禄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拆。到1月25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直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对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判处死刑。
据有关报道,1993年4月6日劫持飞机去台湾的犯罪分子黄树刚、刘保才已分别被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判处10年徒刑,刑满后也不得在台居留。同时,我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已于1993年12月下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劫机犯遣返问题达成了共识。双方一致认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民航客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应予以严厉惩治;劫机犯原则上一律遣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