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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非实名不准发微博,不准发言损害国家荣誉

2011-12-16 12:32|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273| 评论: 0|来自: 网易

摘要: 一、北京市为什么要制定《规定》?《规定》公布施行是否会限制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答:近年来,以微博客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新业务发展迅速。微博客服务在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信息传播、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 ...

一、北京市为什么要制定《规定》?《规定》公布施行是否会限制微博客服务的发展?

答:近年来,以微博客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新业务发展迅速。微博客服务在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信息传播、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微博客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买卖“粉丝”、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等突出问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引起网站、用户和公众的不满,社会各方强烈呼吁规范微博客服务管理,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

北京是微博客发展的重点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微博客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新媒体健康发展,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呼吁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障其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也普遍呼吁要建立网络诚信体系,网站和微博客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有害信息。

从微博客服务发展来看,在注重服务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当重视社会效益,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证信息服务质量。

《规定》不但不会限制微博客服务的发展,还将有助于微博客网站树立企业品牌,提高服务质量。

二、《规定》提出“通过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有何法规依据?是不是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微博客账号就不能使用微博客服务?具体如何执行?

答:《规定》第九条对组织或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包括三个意思:

1、强调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应当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在内的,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实施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微博客用户要在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使用发言功能。

2、对使用微博客浏览信息的用户,《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3、微博客账号注册信息真实是指用户提交网站注册的信息,用户使用微博客服务的名称可自愿选择。通俗地讲,就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三、《规定》中提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有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答: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对微博客用户注册信息的保护,《规定》有何要求?

答: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有义务保护微博客用户注册信息安全。《规定》重点提出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按照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流程,微博客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指定的机构注册,获得认证标识后,再使用该标识在网站注册账号;

2、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3、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4、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通俗地讲,就是不得买卖“粉丝”。

五、对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以及已开设微博客账号的用户如何执行《规定》?

答: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微博客用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是其法定义务。

针对当前有些网站和微博客用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的问题,《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提出,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 屈波 )

规定全文: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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