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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病死心脏送鉴定为男性,家属怀疑送检样本被掉包

2012-1-12 11:35|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81| 评论: 0|来自: 网易

摘要: 去年1月30日,1岁3个月的女婴婷婷吊针后突然出现狂躁、嚎叫、手脚乱动等症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婷婷死亡后,台山市卫生局委托江门市中心医院专家对婷婷进行尸检,认为婷婷死于先天性心脏病。 家属不愿接受现实, ...
去年1月30日,1岁3个月的女婴婷婷吊针后突然出现狂躁、嚎叫、手脚乱动等症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婷婷死亡后,台山市卫生局委托江门市中心医院专家对婷婷进行尸检,认为婷婷死于先天性心脏病。
家属不愿接受现实,私下又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物证检验,检验报告称,检验标本的病变心脏为一男性心脏。
昨日,该案件正式在台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台山市妇幼保健院当庭否认医院存在偷换检验标本的行为,并直指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也不可信。
去年1月27日,1岁3个月的女婴婷婷因脚肿住院治疗,在一系列的检查和吊针治疗后,婷婷突然于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婷婷的母亲曾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母女已经办好去美国的手续,还有一个多月就要启程,与婷婷父亲在美国一家团聚。
事件回顾:
女婴脚肿住院 三天后死亡
据台山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摘录,2011年1月28日,台山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对婷婷的初步诊断是“浮肿查因”,而婷婷的血常规检查结果是“血沉正常”,而在1月29日的B超检查的结果是“肾输尿管膀胱未见明显异常”。
1月30日12时20分,婷婷出现哭闹不安。医院先后采用5种不同的治疗方法对婷婷进行治疗,但在当日16时,婷婷出现了心跳、呼吸骤停,17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我们也不明白为什么要打针,孩子又不感冒不发烧,就是脚有点肿。”母亲曾女士回忆,医生一直在给婷婷进行身体检查,一直没作出病情诊断,只是一直给婷婷吊针,使用的药物包括青霉素、三磷酸腺苷(ATP)、维生素Bb等。
尸检结果:
死于心脏功能衰竭
婷婷死后的第二天,在台山市卫生局的委托下,江门市中心医院病理科主任医师周伟对婷婷的尸体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尸检结果显示:“死亡原因考虑为上呼吸道感染,诱发先天性心脏病发生急性心内膜下心肌梗死,心脏功能衰竭而死亡”。
对于婷婷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尸体检查结论,曾女士夫妇无法接受。
在婷婷家属再三要求下,去年4月9日,台山市卫生局与婷婷母亲再次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婷婷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于5月26日得出“婷婷符合因患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并发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结论。
“我们怀疑有人做了手脚,就私下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用检验标本的病变心脏与婷婷的肌肉做个体识别(DNA分型)。”家属说。
婷婷家属的多此一举,却有意外的发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检验标本的病变心脏的性别基因为XY,而婷婷的肌肉基因为X。即检验标本的病变心脏的性别显示为男性,而婷婷的肌肉性别显示是女性。
死者代理律师:
希望彻查是否遭“调包”
该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易学超指出,由于院方与婷婷家属均表示在进行尸检的检验样本提取时均没有现场监督,不可能对检验标本做手脚,那对检验标本做手脚的理论上就只有检验人员。
易学超认为,尸体检验人员对尸体进行“调包”,有帮助做伪证的嫌疑,已经侵犯了刑法。如果情况属实,家属将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但真的是检验人员私下做的手脚吗?还是另有隐情?我认为,公安机关应该介入进行彻底调查。”
妇幼保健院:
DNA检验报告不可信
台山市妇幼保健院庭审代表表示,院方对死者家属提交的鉴定材料来源表示怀疑,家属单方面提交鉴定材料,并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做的DNA鉴定并不符合相关鉴定的程序。“我们要求法院委托第三方再做一次尸检,如果结果判定我们有错,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
该庭审代表指出,院方坚决不同意家属提出的院方参与换心脏的假设性说法。如果婷婷的家属坚持这样认为,院方将会把此事交给警方去查证处理。(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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