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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转发“检察官嫖娼帖”被佛山公安抓走刑事拘留

2012-2-29 10:42| 发布者: 秋山无痕| 查看: 73| 评论: 0|来自: 网易

摘要: 近日,佛山当地知名网友“秦时明月”下班后突然被警察带走,一连十天在网络世界里“销声匿迹”,现实中也少有人知其确切去向。数日后,其陕西老家收到一纸刑事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

近日,佛山当地知名网友“秦时明月”下班后突然被警察带走,一连十天在网络世界里“销声匿迹”,现实中也少有人知其确切去向。数日后,其陕西老家收到一纸刑事拘留通知书。

通知书中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2年2月18日6时将涉嫌诬告陷害罪的商来成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落款印章是“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昨天下午,商来成的二哥商恒明告诉南都记者这一消息。商恒明在电话中激动地说:“我妈妈已经几十岁的人了,我也只是个农民,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祸起网帖

帖中称两检察官嫖娼被抓

记者昨天从警方消息人士处确认,“秦时明月”被抓缘起一则网帖。

2月17日上午9时06分,“天天新”网站上出现一个题为《禅城区检察官桑拿场风流今晚抓明天放,一点事都没有》的网帖。大致内容为:“春节后,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在桑拿场所接受我姐妹的一条龙服务,一丝不挂地被祖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但是第二天他俩居然又悠闲地开着车在街上闲逛了,一点事都没有。呜呜,而我的姐妹却仍然在受着煎熬呀!”

网帖发表后迅速引起关注,被阅读1281次、回复27次,但不到两个小时后就被公安网警删除。值得注意的是,网帖并未具体指明两名检察官的姓名,也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姓名等详细信息。

经查,这则网帖正是商来成当天临时注册另一个账号“正义之音”发表。删帖当天下午5点,商来成被警方带走。

官方“辟谣”

称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声誉

网帖内容是否属实?删帖当日18时53分,禅城区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禅城区检察官桑拿场风流今晚抓明天放’网帖的真伪情况说明”称:“2月17日,我院经过对天天新、诗二千论坛反映检察官桑拿的网帖向禅城区公安局进行调查,证实网帖反映情况纯属捏造。鉴于该帖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声誉,现我院已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事件进一步展开调查。”

但有网友对禅城区检察院“辟谣”的程序合理性提出质疑:“作为两个涉事的公检部门,网帖内容的真伪至少应该由他们的上一级核实。”

至 于 网帖的来历,“天天新”网站人士称并非出自“天天新”论坛,而是最早于2月16日17时43分发表在当地另一网络论坛“诗二千”。“商来成作为网站编辑,有转载其他网站信息的职能。”“天天新”网站方面亦指出,商来成在转发时临时注册了与原帖相同的网名“正义之音”,也没有注明出处或转载字样。

结果

警方:转发非原创刑拘改行政拘留

根据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发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警方认定商来成涉嫌诬告陷害罪。但昨晚6时许,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消息称,因商来成违法发布不实消息,但非原创,犯罪情节轻微,目前已由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10日。

据这位警方人士称,警方17日上午通过网监发现了该帖,立即对帖子进行删除,并对帖子涉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信内容并不存在。“他捏造事实,散步虚假信息,另外他为了逃避警方的调查,叫人更改IP地址,已经涉嫌违法。”

警方同时调查发现,商来成并非帖子的原创作者。“他为了吸引眼球,发布不实的帖子,违法情节轻微,目前已经转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据此,商来成当晚即可自由,但警方人士称,当天已很晚,第二天应该就可以出来了。

警方还称,原帖发布者仍在调查中。

据了解,作为佛山本地最为活跃的网络论坛之一,“天天新”常爆出公检法系统的丑闻。网站一名工作人员认为,此次引起风波的网帖字数虽少但打击面大———派出所涉嫌徇私枉法、检察院涉嫌桑拿丑闻,对司法机关的声誉均有影响。

说法

“没指名道姓何来告发?”

法律人士认为,本案网帖中没有任何个人实名,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南都讯考虑到网帖中没有任何实名信息、所反映的嫖娼行为也不属于犯罪事实等因素,多名法律人士认为,依照刑法,本案中“秦时明月”的行为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即使确证网帖内容不实,公权机关也不应随便动用刑罚,而是应拿出证据正面驳斥。

亦不构成诽谤罪

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指出,根据刑法,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捏造了他人的某种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责,那也就不构成该罪。“仅从本案现有情节来看,嫖娼不是犯罪行为,释放嫖娼者也不构成犯罪,最多也就是被追究治安处罚、党纪处理或行政处分等。”

廖建勋进而指出,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后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发帖行为显然有别于此种告发行为,且告发一般都是针对他人,“不指名道姓,又何来所谓告发?”

省内一位知名法律学者分析,诬告陷害罪属于“不告不理”,须经受害人报案,否则公安机关无权主动介入。而从现有信息无法得知是哪个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可能是个人,因为帖中未出现任何个人实名;也不应该是检察院或公安局,他们在这里只是被监督对象。”

近年来,各地普通网民因发帖被抓捕或追责的案例屡见不鲜,且多被警方定性为诽谤罪。曾代理“渭南书案”的资深刑辩律师周泽指出,构成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个人进行,且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的)网帖并未指名道姓,仅看内容也无从得知被害人是谁,自然也不可能构成诽谤。国家机关更不可能成为诽谤罪的受害人。”

可视为公民监督

前述知名法律学者认为,无论从帖子内容还是行文基调来看,本案中的发帖行为都可视为公民监督。“宪法赋予了全体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如果连行使监督权都要求绝对正确,那监督权也就失去意义。”他认为,如果认为网帖反映情况不实,公权机关应该拿出确凿证据以驳斥被指控事实,并积极回应公众的更多质询。

周泽也提出,从道德上希望发帖者能查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事后被证实信息不实,但不伤害具体个人或公共利益,也没造成严重后果,一般都是道德谴责,即使公权力介入也只能是批评、教育甚至训诫,千万不能滥用刑罚。“除了客观上造成的后果,还要更多地考虑发帖者的主观动机。”周泽认为,很多时候,发布者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才导致虚假消息的出现。

此外,法律人士还指出本案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具体而言,网帖所涉的禅城祖庙派出所担任了本案的侦查机关,若涉嫌犯罪需呈请批捕,网帖所涉的禅城区检察院又将担任审查机关甚至公诉机关。“这里的利益关系无需赘言,根本不要等当事人申请回避,办案机关自己就应主动回避。”

链接

诬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本文来源:大洋网 作者:门君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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