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 nion发布的一份2012年的内部文件,FBI仍坚持其无需访问私人电子邮件的批准。该问题已由联邦法院自2010年裁决,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的权利也扩大到了存储在云上的电子邮件。不过由于管辖权的限制,尽管提供了如何在调查过程中获取数字通信内容的指导,但其目前还仅适用于美国的4个洲。
FBI没有遵循该指导,仍根据电子通讯隐私等法案(ECPA),得到了获取相关人员在180天内的电子邮件记录、而无需经过批准的权利。
目前尚不清楚该组织是否已经使用了该项权利,但其声称操作适用于相关法律规则。根据外媒CNET的报道,FBI获得的所有证据,都依照了美国的法律和法规。
该做法的合法性一直是对美国政府的一个大拷问。今年年初,美司法部门暗示其可能会朝着需要获得授权而行动(好歹是个进步)。
[来源: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 nion , CNET][编译自:TheVer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