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审计署在其官方网站披露了一起金融案件:1996年至1999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两任副行长胡某某和于某等人,以设备租赁作幌子,先后挪用总行8.1亿元资金投入股市。在国家审计署针对农发行的审计中,案情终于浮出水面 蹊跷的合同 在审查农发行与美禾公司所签的租赁合同时发现,所有合同中只规定了支付租金的具体时间以及延期支付租金的处罚条款,但没有规定交付设备的具体时间等规制条款。事实上,农发行在与美禾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前,早已与有关公司谈妥了购买设备的相关事宜,与美禾公司签订合同只是一种形式。也就是说,美禾公司与农发行之间形式上的租赁合同实际上变成了一个转移资金的工具。 显影利益关系 为了弄清楚合同背后的利益关系,审计组阅查了农发行领导分工情况。副行长胡某某从农发行1994年成立之初到2000年8月一直分管财会工作,其中1995年8月到1998年6月还分管信息电脑部和总务部。农发行和美禾公司签订的9.2亿元电子设备、部分机具及汽车租赁协议,均需经过胡某某批准,合同由时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于某(后任农发行副行长)签订。 负责了解美禾公司背景情况的审计人员带回了重要的资料,胡某某之子胡某为美禾公司两大股东之一,而胡某的登记地址与农发行分配给胡某某的住房地址一致,审计组经侧面了解,确认胡某系胡某某之子。这样,以设备租赁作幌子,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做交易达成利益输送,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脉络大致显现。 美禾的蜕变 美禾公司是1994年9月由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农行信托)等5家国有股东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农行信托出资72万元,占36%,美禾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当时农行信托的一位副总经理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干部蔡某担任总经理(1998年11月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6年12月,农发行与美禾公司签订第一笔4.2亿元租赁合同时,该公司注册资本仍是200万元。该公司先后于1997年1月、1998年11月进行了变更登记。其中在1998年11月这次变更登记中,美禾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新增加的4500万元股本金来源于美禾公司在两家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资金账户。后经查实,农发行支付的设备租赁款绝大部分被直接打入此证券公司账户。美禾公司将新增的股本金分解到多家股东单位和个人,其中,以胡某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分得500万元,成为美禾公司新股东。事实上,这家公司也是美禾公司从上述证券公司账户中划出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于1997年9月成立的。在此次增资扩股中,农行信托占美禾公司股份由18.6%下降为1.86%,国有股份彻底失去控股资格。1999年12月,美禾公司董事长蔡某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的法人股分解到个人名下。美禾公司已完全蜕变成个人出资的公司,由蔡某和胡某实际控制。 追查资金去向 美禾公司向银行提供的借款资料显示,农发行向其支付的巨额租赁费并未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收益情况也未在损益表中体现。审计组研究决定,“通过银行账户追着资金走”摸清去向。而在银行延伸资金去向时,银行工作人员曾告诉审计人员,前不久有人曾经来查过,而审计组在此之前从未派出人员延伸调查此事,说明已经有人在审计署之前了解有关情况,不排除本案的涉案责任人对审计署的调查已有所警觉。于是,审计组确定了严格从企业外围调查资金去向的查证原则。经过艰苦摸查,终于查清了租赁资金通过美禾公司的账外账号进入股市的事实。从核实情况看,1997年至2001年,在9.2亿元租赁费中,有8.1亿元直接进入了证券公司,其中先后有3亿元和4.1亿元转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大量从事股票交易。 审计查证事项所显示的线索表明:胡某某涉嫌利用职权为其子胡某谋取利益;蔡某伙同胡某等人涉嫌大量侵占国有资产;美禾公司涉嫌偷逃国家巨额税款。 2002年8月30日,审计署以《审计要情》上报国务院,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彻查此案。为此,中纪委牵头成立了由五部门组成的“2·10”专案组,揭开了查处胡某某、于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占农发行电子设备采购资金的序幕。 2003年5月中旬,安徽省公安厅发现并控制了“2·10”案件关键人物蔡某,两天以后,专案组派人将其带回北京,6月中旬蔡某被正式依法逮捕。随着案件的深入办理,其他犯罪分子也一一现形,并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编后】 预防金融风险,往往需要注重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内部管理,一是强化外部监督。而很多时候,这两者缺一不可。 以农发行的案件为例。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一般企业存在很大不同,无论在操作程序上还是风险控制上,都有着一整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但是,就是在这样看似监管严密的情况下,两位副行长通过一系列的手段轻松地将8.1亿元巨款随意挪用。 通过审计署的查处最终发现,胡某和余某将这8.1亿元用来注资公司,侵吞国家资产,用来炒股等等。在一个又一个风险控制得非常严格的金融活动中,他们的操作似乎没有引起任何人的警觉。如果不是审计署最终由一份合同发现其中端倪,可以说,胡某某等的犯罪行为还远不会浮出水面。 这一案件的最终揭露展现出,金融审计可以对遏制金融领域的犯罪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对于内控体系非常严格的金融机构来说,强大的外部监管力量依旧不能缺失。只有双管齐下,内外均不放松,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金融风险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