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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星侵权纠纷案原告被打 7万元私了方案遭拒

2007-7-10 18:01| 发布者: 上山下乡| 查看: 179| 评论: 0

凌建平 郝匀嘉

原定今日(7月10日)开庭的吴锐等专家学者状告超星侵权一案,因原告方面追加被告以及当事人之一被打等原因再次推迟,超星方面提出的以7万元人民币“私了”的方案也被原告方拒绝。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调查,超星长期以来利用国家863计划和国家版权保护部门的名义,在图书作者和图书馆之间以玩弄文字游戏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并在《每日经济新闻》等全国媒体报道后,通过公关公司和利益相关人士在互联网上进行辩解和攻击,抛出鼓吹数字版权悬空的理论,再次如履薄冰地试探法律底线。

在《每日经济新闻》关于吴锐等专家学者状告超星侵权、超星与国家863计划硬扯关系的报道发表之后,超星于5月29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的声明”,但不知什么原因,该声明很快就从该网站撤掉,并在6月5日以“超星对近期部分媒体报道的声明”的抬头重新发布。超星在该声明中对于《每日经济新闻》以及其他传统和网络媒体的报道进行了反驳。但奇怪的是,对于最重要的超星是否与国家863计划相关这样一个重大问题,超星竟然视而不见。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很快发现,超星雇佣的公关公司在网络的各大论坛发布了以超星署名的各类声明,其中都着重“863”这一点。声明表示,“超星在所有的宣传品上均说明超星数字图书馆是‘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从未称超星数字图书馆是国家863的项目,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淆863项目和‘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是不正确的。超星的努力大家都看得见。2000年5月,在钓鱼台国宾馆由国家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战略小组组长将‘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的名誉称号授予超星。这对超星来说是一种荣誉,超星不想大家因为误解了词语的意思,反而把超星的荣誉给抹杀了,不光抹杀了,还让超星陷入了无情的暗杀之中”。

《每日经济新闻》致电超星负责媒体联络的总经理助理阎云德,询问这些声明是否是超星所发或者是否代表超星的观点,阎云德对此未置是否。那么超星的所谓“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的事实究竟又是什么呢?为什么这么多购买“超星图书馆”的全国各地图书馆在介绍上都说超星是国家863计划呢?

超星863:玩文字游戏与“863”扯上关系

根据有关国家863计划的权威信息发布网站———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主持的“863-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www.863.org.cn)”的内容,关于中国数字图书馆的863项目属于“863计划信息领域306主题”。查询发现,全国有10个基地被国家科技部授予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其中并没有超星的只词片语。在该网站发布《国家863计划15年主要成就汇编(信息领域分册)》中说,“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示范系统由文化部、中央党校等国家部委主持或参与”。中央党校主持的中央党校数字图书馆示范系统,超星并没有进入什么示范,奇怪的是,在超星的声明中,确实有一个“证书”证明自己与863计划相关。《每日经济新闻》仔细研读后发现,“证书”的表述非常奇怪:“超星数字图书馆:国家八六三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示范工程”,署名是“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

而“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究竟是什么机构呢?同样在该汇编中,有这样的表述:“该项目与本主题软课题‘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研究’共同从发展战略、支撑技术和应用等方面出发,建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的体系结构。”从中看出,所谓“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小组”,只不过是与国家863计划数字图书馆发展研究相关的一个软课题,甚至根本就不是一个机构。超星获得的所谓“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证书,并不是由国家正式机构颁发。

《IT时代周刊》此前报道也证实了本报的调查,该报道说“《IT时代周刊》找到了当时国家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小组的一名负责人。他表示,战略小组的确与北京世纪超星签署过一份合作协议,但他同时强调,超星的作用并不大,而且没什么利益关联,他们也从来没有向它拨过款。”

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勾勒出超星所谓“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的来龙去脉,就是利用国家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研究”这一软课题组的关系,获得了该课题组授权的“国家八六三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示范工程”,即使在该课题组早已结束课题多年的情况下,超星在多年的宣传中,仍故意隐瞒证书上“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的基本定义,让超星的内容提供者和购买者(授权作者和各地图书馆)认为自己在支持国家863计划。通过文字游戏,“863”成为超星自编自导、欺上瞒下的工具。

超星版权:国家版权代理中心子虚乌有

《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一份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会议纪要表明,2003年3月28日,超星董事长史超在为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的专家介绍时说,“超星已有70万种数字图书资源……2003年将超过100万种,达到可数字化中文资源的80%。”对于电子书版权解决方法,史超表示,“除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主要是采取与作者和出版者直接签约,获得授权。以超星网上读书卡(超星数字图书馆授权作者专用)等方式获取作者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收藏授权书:‘甲方将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方式授权给乙方’。”

目前中国除教辅书外,每天约有12万种图书出版,按超星将80%图书数字化的概念,从2003年到目前4年中,超星起码有38,4000种图书,再按照超星目前宣称获得30万授权计算,每个图书作者平均写出4.6本图书。根据常识,这个数据是有疑问的。

该会议纪要中,在比较了各企业提供的版权问题解决方案后,最后总结“方正对版权问题解决较彻底,较让人放心”。史超的表述清楚地说明,超星图书至少有一部分是没经作者授权的,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04年停止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并退回已收费用后,超星没有与这些作者补签合同,也没有支付报酬。更严重的是,在记者获得的一份2006年10月25日超星与上海理工大学签署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合同书中,其中“乙方权利和义务”的第5条是乙方(超星)“负责向国家版权代理中心交纳版税”。

记者多次询问阎云德这个“国家版权代理中心”究竟是谁?阎云德都未予回答。根据超星与用户签定合同上“违约责任”约定,超星若未向版权代理中心交纳版税,应支付违约金。超星是否应向购买其产品的图书馆赔偿呢?

超星集团:“变脸”游戏进行到底

“变脸”已成超星对付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常态,记者发现,在媒体报道超星盗版问题后,超星的主网站www.ssreader.com网站名称已经悄悄从“全球最大的中文数字图书网”变成“全球最大的中文数字图书馆”,虽一字之差,隐含的却是规避盈利,突出公益。

超星名称也在“变脸”中,《每日经济新闻》发现,目前超星网站上的运行商“超星集团神州科创技术有限公司”,记者在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超星集团”,结果是“没有符合查询条件的企业”,而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只有以史超为法人代表的“北京超星神州科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而超星所谓的30万授权书都是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定,而非目前运行超星的“北京超星神州科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从法理上讲,即使世纪超星真的拥有30万作者授权,目前运营www.ssreader.com的超星神州也是没有任何作者授权的。

数字版权悬空还是试探法律底线?

事实上,超星虽然宣称自己“拿到了30万份作者的授权合同,形成了互联网时代解决版权问题的一种重要模式”,但超星对版权存在问题也是完全清楚,因此,通过部分媒体和自己的所谓专家散布“数字版权悬空”论成为其行事方式。超星市场部经理王茜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坦承,“所有的数字图书企业的确都存在版权问题,但这正说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复杂性、困难性”。超星合作伙伴、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副馆长莫少强也坦白承认“不仅仅是超星,而是几乎所有数字图书馆都遇到版权问题”。

对于超星的做法是否违法,“最懂IT的律师”于国富在《深入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一文中明确指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至少给网络参与者提供了避风港:1.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至此,长期悬而未决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国家法规的明确界定。

想必超星、书生等经营数字图书馆的公司没必要再如履薄冰地试探法律底线了。他们需要做的仅仅是依法审视自己的运营模式,制订发展规划。

超星案原告之一被打 超星称与此事无关

《每日经济新闻》从中国社科院吴锐教授处了解到,起诉超星的原告之一王育成上周六晚上在北京被歹徒殴打。吴锐转述王育成的话说,“我作为一个研究历史的老专家,向来与人无怨。而在起诉超星后的一两个月内,我就收到了很多恐吓电话。7月7日晚,我在地铁站就被人跟踪,后走到王府井更是被两人毒打致伤。一阵拳打脚踢之后,这两名打人者竟不逃跑,而是站在原地等警察来抓。这样的态度让我非常不解。联系我起诉超星后的种种遭遇,我想,此次打人事件,超星具有最大的嫌疑,是背后的教唆者”。

吴锐则表示,一个年近花甲的知名学者为什么几十年没有被打,而一起诉超星盗版就要“喋血”吗?为什么王先生几十年没有接到恐吓电话、骚扰电话,而一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恐吓电话、骚扰电话不断?

《每日经济新闻》随后致电超星负责媒体联络的总经理助理阎云德,阎表示此事与超星没有任何关系,并发来电子邮件表示“你的提问纯属无稽之谈。如方便时请代我向王育成先生表示问候。”

编后快评

由全国人大常委在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国际互联网条约”),已经于6月9日起正式生效。

超星作为一家通过网络技术传播信息的企业,已经无法再次突破法律的底线,《每日经济新闻》的调查也发现,其作为姐妹网站的读秀(www.duxiu.com)更是以搜索的名义成为一个三无网站(无ICP许可、无作者授权、无联系方式),一个中国最大的图书和论文盗版搜索网站,对此,我们将继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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