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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钢铁公司15名女工因丈夫辞职遭单位报复调岗

2009-2-22 12:14| 发布者: 上山下乡| 查看: 167| 评论: 0

大洋网2月22日报道 “这个岗位不需要你了,去人力资源部报到吧!”春节长假过后,来自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15名女工突然接到了所在部门的“调令”,成了一个叫“新光物业公司”的托管人员,从事清扫厂区的保洁工作。

被调离工作的这15名女工发现,有一个共同点:她们的丈夫均在2005年或之后几年间,陆续从邢钢辞职。

■女工:突然调岗,薪水紧缩

“前天还在上班,2月1日,片区的领导突然找到我说,‘工作不需要你了,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吧’。”2月17日,邢钢女工A回忆起让她调离岗位的那一幕,还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3日,当15名女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时,被告知“交流”到一个叫“新光”的物业公司,但工资和人事关系由邢钢负责。她们的工作是厂区的保洁。

据介绍,邢钢改制前,“新光物业”相当于邢钢的后勤管理部门;改制后,“新光物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过,邢钢内部的清扫、保洁等工作还是主要由“新光物业”来完成。

记者了解到,这些女工的年龄在30-45岁,在邢钢工作的时间从十多年到二十多年不等。她们原来在公司所做的工作是看管、皮带上料、数据监控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月收入在1300元-1500元之间。

因为没有书面的手续,员工的岗位证书上未做记录,自己也从来没有与“新光物业签过合同,有两名女工认为不合理,拒绝到“新光物业”去报到。而到岗人员每月的薪水也降到600多元。

■文件:丈夫辞职,妻子“连坐”?

17日,女工B告诉记者,在她多次追问下,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才让她看了一份文件,并说“可能与那个文件有关,但上面都不让说。”

记者也看到了邢台钢铁有限公司这份发布于2009年1月22日的文件(邢钢人[2009]2号),这份名为《关于《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文件显示,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员工离职危害公司利益,特作补充规定:公司员工的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曾在公司工作过,现就职于竞争性企业的,相关员工必须调离公司主要岗位,以避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员工提出辞职的,应当遵守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公司提倡辞职员工配偶同时离开公司,如暂不离开,须调离公司主要工作岗位……

看到这样的“管理办法”,女工们觉得不可理解:她们的丈夫原来的确是邢钢的职工,并从2005年到2008年间,陆续从公司辞职。但当时公司也鼓励员工辞职、自谋职业;对于辞职的员工,公司有啥要求、员工应该尽什么义务,也应该针对辞职者而言;她们的丈夫辞职前,均大多是一般职工;辞职后,很多人从事的并不是钢铁业的工作,只有少数几人在性质相同的企业就业;再者,这些女工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都是一些简单基础的工作,很难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中一位女工与丈夫去年底已离婚,也没有逃脱被调离的命运。

截至到17日,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女工在“新光物业”开始清扫厂区的工作,其他人因身体或其他原因都没去。

■公司:正常“交流”?正在协调

就15名女工被调离原来岗位一事,17日下午,记者到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几经协调,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接待了记者的采访。

该部门有关人员介绍,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这两年,公司内不少掌握核心技术的职工被其他企业高薪“挖”走,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最近,有职工的丈夫辞职去其他公司就业,妻子虽留在邢钢,却将公司的一些重要信息传了出去。

为保护企业利益、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才出台了这样的规定。这15名女工被调离原来岗位,的确与他们的丈夫从公司辞职有关。不过,这位工作人员也表示,调岗也不完全是这个因素,她们的调离属于公司员工间的交流,公司每年都有部分人被“交流”。

对于“交流”的说法,女工们并不能接受。因为公司“交流”的员工都是在工作上表现不好、民意测评最差的,同时也会有一些相应的手续。而这次,十分突然,没有测评,也没有手续,况且她们中的很多岗位,也不在“交流”的范围内。

据这位工作人员说,公司工会也接到类似的反映,公司对该事件正在全力协调中。

■律师说法:偏离了“竞业禁止”概念

据了解,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省内贯彻《劳动合同法》比较好的单位。对于公司以这种方式来调整15名女工工作岗位的做法,省劳动和保障厅有关人员十分不理解。这位人士认为,公司有权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得有合理的书面手续,从这些女工的岗位上看,本不是掌握商业秘密的岗位。

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孙伏龙说,“竞业禁止”也称“同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企业与员工签订相关合同后,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会长于3年。

孙伏龙分析说,邢钢被调离岗位的这15名女工,如果涉及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也是应该对她们的丈夫进行限制,而不是这些女工。她们的丈夫从公司辞职时,是否掌握了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如当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并作出经济补偿,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况且,部分人在2005年就辞职了,也超出了竞业限制的期限。

孙伏龙还说,如果这15名被调离原岗位的女工根本没有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可能,“竞业禁止”的理由在这里更无法说通了。“即便是她们有机会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这种调离方式也不是优先考虑的办法,而是与职工订协议或者制订制度进行规范。” 燕赵都市报 (本文来源:大洋网 作者:刘丽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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