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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转载“高莺莺之死”评论文章被关闭

2008-1-3 13:50| 发布者: chuichui| 查看: 328| 评论: 0

法官:虚假信息是否法庭来调查

对此案的质疑,法庭方面如何解释?记者采访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政治处廖处长,以及此案审判长高胜利法官。

-是否传播虚假信息不重要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廖处长介绍,“这案子当时经我们审委会特地讨论过,我们判的是侵权不成立。网警专门发函,要求把有害信息删掉,这是警方发出的行政指令,被告作为网络公司,必须服从网警的管理。”

廖处长说,网警对网络信息有监管职责。那么警方肯定是出于维护稳定、维护大局、维护政治影响的考虑,才认定这文章是虚假信息,“我们法院方面也得维护公安部门的行政行为呀!”

此案审判长高胜利法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他们判案的始末。

这是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第一次涉及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据高法官自己说,涉案文章《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他至今也没具体读过。至于“高莺莺之死”这件事,他以前也从没听说过,通过这次审理才知道了一些。

“那篇文章是否传播了虚假信息,在这起案件中,并不重要,我们不会涉及,没有对它是否虚假信息做调查。”高法官说。

-网络公司关闭网站不妥

事后谈起当事人双方,高法官说:“我们觉得这个案子可以在庭下调解,但双方都太较真。”

虽然律所败诉,但法官也不认同网络公司的做法。法官们曾征求过法院技术部门的意见,“网络公司在技术上可以直接删除该文章,但他们没删除,而是直接关闭了网站。我们在庭审时也指出了网络公司在这点上做得不够妥当,采取这种极端做法实在没必要。”

“不过,既然警方都出函了,西部律师事务所也就没必要争论是不是虚假信息。网警是网络公司的管理机关,既然网警来通知了,律所就应该体谅一下网络公司。否则,从合作的角度来说,你这样做不是让网络公司为难嘛。”

后来法官调解不成,经审委会审议,决定判侵权不成立。

-法院不好认定网警行为

至于网警发出的公函,法院如何评价其内容?高法官起初避而不谈。不过,在记者再三追问下,他表示,“也可以说我们是认可警方的这种行为吧。”

“为什么牵涉到网络信息,法院就直接采信警方的说法呢?”

高法官回答:“网络信息本来就在警方监管的范围之内,由他们断定对社会是否有害。法院不好去界定。而且,说襄樊警方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烧毁衣物等等,肯定会对警方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当时警方在高莺莺案中到底如何作为,又不是一般的调查能查清楚的,除非是国家专门组织力量去调查。”

专家:网警公函另案审查

不调查警方公函的内容,直接采信,这符合法律程序吗?此案是否真如律师所说,是一桩糊涂案?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教授。

-网警公函是关键证据

青年周末: 警方有权要求网站删除网文吗?

汤维建: 关键要看是什么警察,网络警察有权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理。如果网警认为某些网站违规,他们就可以做出行政处分,这种处分是一种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网络公司不执行,那么网络公司就违背了行政命令。

青年周末: 就是说,法院判律师败诉,并无不妥?

汤维建: 现在法院只能根据网络警察的行政决定做出判决,公文书作为关键证据,法院必然是直接采信。还是我前面说过的,网络服务公司只能按照网络警察的决定来办事,他们执行网警的函,是正确的。

不过,根据警方公函的内容来看,警方只要求删文,但网络公司却直接关闭网站,这已经超出了网警行政决定的界限,属于非法。

张元欣对这一点也有自己的疑问:“就算这篇文章传播了有害信息,网络公司也不能仅靠一个电话就关了我们网站。新浪网出现了一条有害信息,你就能关闭新浪吗?”

-可向厦门网警提起行政诉讼

汤教授认为,警方公函的确是此案的关键,是“决定性证据”。

法庭是否应该先对警方公函的内容进行调查?汤教授表示,从诉讼程序上看,警方公函是公文书——只要是真实公文书,对其内容是否真实,法院可以不审查。

如果当事人对警方做出的行政决定有争议,那就是另外一个跟行政诉讼有关的问题了。

汤教授建议说,要是当事人对网警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认为它不符合事实,可以对厦门警方提起专门的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立案调查,撤销这封认定虚假信息的网警公函。

只有等行政诉讼立案后,法院才会审查那篇涉案文章究竟是否传播了虚假信息。

-网警公函留下一串疑问

“高莺莺案”于2002年3月发生在湖北襄樊,《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一文引用的媒体报道,涉及襄樊警方在该案发生后的一些作为。然而,远在厦门的网警是怎样认定这些信息为虚假信息的?厦门网警对“高莺莺案”做过专门的调查吗?

记者联系厦门市公安局网监处,试图了解相关情况。但有关工作人员先是要求记者发采访介绍函,在收到采访介绍函后,又表示自己无权接受记者采访。

张元欣在此前一直没跟厦门警方联系过。他说自己早就想问问厦门警方,到底根据什么断定此文为虚假信息?是襄樊警方给厦门警方发过什么文?还是厦门警方手中有“高莺莺案”真凭实据?

显然,这些疑问,有待下一场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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