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钱干革命”的传统 “用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原本是俄国哥萨克的传统,以至于现在俄语口语中仍把偷窃和抢劫行为称为 “干哥萨克”。后来被“民粹派”继承下来,“民意党”把车尔尼雪夫斯基的“为了整体利益”的“合理利己主义”是“与道德不冲突”的理论发展成“道德虚无主义”,鼓励采用以任何方式同“恶”作斗争,提倡通过一切手段劫取不义之财,比如可以贩毒、可以利用秘密警察、可以印伪钞、可以抢劫、可以拿敌国的钱……所有这一切只要是为革命运动筹集经费,这样的行为都是受到赞许和默认的。在他们看来,社会进步高于个人的自我完善,整体的利益、崇高的目的与个人道德操守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这二者是不同步的,既然以“善达到善”的道路受到阻碍,那么“以恶达到善”是不会受到谴责的,因为“目标是正确的,手段可以忽略不计”,为了崇高目的的“作恶”就不应该受到谴责,因此在道德上不能苛求革命者。从涅恰耶夫开始,“革命策略中就允许使用最不道德手段”(别尔嘉耶夫:《俄罗斯思想》三联书店1995年,118页)。 在“一切道德都是为革命服务”的口号下,“对同志的评价只能看他对事业的利弊”,为了达到最终目的可以无所不用其极。19世纪80年代,民粹派组织流行的理念是,“破坏是创造的手段之一”,面对反动政府迫害,革命者是没有“刑事犯罪”这个词汇的,需要“剥夺剥夺者”,只要从少数占有财富的人手中剥夺这些财富,还给另一部分人,社会就获得了公平。民意党内一贯认为,既然在攫取财富中不讲道德,那么在“破坏现存制度”过程中也是没有道义可言的,为革命而杀人是“革命的复仇行动”,以抢银行、劫富豪、吃大户方式为革命筹款,只不过是通过不同的手段“拿回”原本属于“人民”钱财,抢劫国家与个人的“不义之财”的“充公行动”是革命党的应有之义,他们在干这类活动时常用的一句哥萨克的术语是“哥儿们,到船头上去”,意思是“抢劫开始了”。无疑,“布尔什维克组织原则——‘民意党’的历史继承者”的建党模式,对他们的行为方式有直接的影响。 谁都知道,俄国社会民主党不但不是民粹派的后继组织,而且是在与民粹主义的斗争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列宁与民粹派的决裂是不彻底的,他在对民粹派其他理论口诛笔伐的同时,对民粹派的斗争形式和组织模式情有独钟,用《俄国共产主义宣言》的起草者司徒卢威的话说,表面上看起来,在俄国是马克思主义战胜了民粹主义,实际上,是“战无不胜、所向披靡的民粹主义改造并同化了马克思主义”,后来“它以革命社会主义的形式,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别尔嘉耶夫也认为,俄国激进的布尔什维克主义实际上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外衣下,坚持着民粹主义思想”和行为模式。所以尽管列宁在某一阶段批判民粹派很卖力,但实际上是 “在列宁主义的旗帜下,把民粹主义消极的一面更加发扬光大”。一方面由于“民意党”的这种活动方式对布尔什维克有很大的影响,另外,布尔什维克派中普遍欣赏法国大革命中激进的雅各宾派的血腥思想,认为对革命的敌人实行极刑和剥夺,是人民神圣的权力,列宁反复强调“布尔什维克就是俄国的雅各宾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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